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3 00:15浏览量:2775

交通肇事罪与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与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损害公共安全的违法,都可能发作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罪的首要差异在于:
一是片面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过错;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在片面上表现为成心,即行为人明知其施行的风险办法会损害公共安全,会发作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产业安全的严重后果,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实践中,这类违法者大多持听任情绪,归于直接成心。
二是客观方面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背交通管理法规,因此发作严重交通事故,致使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要求违章行为有必要形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违法;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求发作严重后果。
三是惩罚不同。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没有形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