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5 19:48浏览量: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经过,现已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六条是关于网络侵权方面的规则: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网络危害别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施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告诉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纳删去、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告诉后未及时采纳必要措施的,对危害的扩展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使用其网络服务危害别人民事权益,未采纳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
依据上述规则,假如知道或许经被侵权人“提示”后,不依法采纳删去、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消除对被侵权人的危害,那么就要承当法律职责了。请版主们“依法”加强对论坛的办理,避免论坛吃官司;也请网友们能给予合作,发帖时尽量不要对其别人指名道姓地加以责备,但对公务人员能够破例,由于他们应当承受媒体监督,只需不是歹意进犯,便是事实上有所收支一般也不承当侵权职责。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