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7 20:32浏览量:258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借合同是出租人将租借物交给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付出租金的合同。房子租借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定,即对两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出租人不只应准时交给作为标的物的房子,并且交给的房子应契合约好的运用意图。
房子租借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子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运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运用的标的物转由别人运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子的所有权为由建议合同无效,回绝付出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当不履行合同违约责任。一起,《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第三人对租借物形成丢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丢失。这一条款规则了承租人的转租权,阐明承租人只需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能够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力,仅仅其权力的行使要遭到必定的约束。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子租借不只须由两边当事人签定租借合同,并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存案。房子租借中如一方系房地产运营公司,则其租借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因为房子是特定物,两边应在租借合同中清晰约好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子的内部结构、运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备等,数量则指房子的面积、间数等。
这是房子租借合同的首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根据。假如出租方不能依照约好交给标的物或交给的标的物不契合约好条件,例如房子面积与合同约好有差错,应视为出租方交给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查对方的违约责任,能够采纳书面形式告诉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能够两边经洽谈削减租金,改变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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