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5 15:35浏览量:2261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定的诉讼准则。
(一)行政诉讼统辖
行政诉讼统辖分为级别统辖、地域统辖和裁决统辖三类。
1.级别统辖
级别统辖是区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子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除法律还有特别规则外,一般行政案子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为:
(1)承认创造专利权的案子、海关处理的案子;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申述讼的案子;
(3)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案子。
高级人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最高人民法院统辖全国范围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2.地域统辖
地域统辖是确认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子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则的地域统辖,包含一般地域统辖、特别地域统辖、专属地域统辖、一起地域统辖。
3.裁决统辖
裁决统辖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别情况,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则,自在裁决的统辖。裁决统辖分为移交统辖和指定统辖。移交统辖是指人民法院承受行政案子后,通过检查发现本案不归自己统辖,就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指定统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决的方法,将某一案子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统辖。
(二)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则:“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供给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差异之处。这是由于,内行政法律联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平等的位置,他们之间是一种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
(三)诉讼程序
1.一审
(1)申述
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准则,即当事人不申述,人民法院不能自动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契合申述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检查不契合申述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决不予受理。
(3)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不适用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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