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30 05:56浏览量:1525
7月14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同交通肇事案子,被告人杨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2月11日5时40分许,在郑新线新野县城郊乡蔡庄公路处,被告人杨平驾驭豫R46653小型一般客车由南向北行进,与步行人陶荣敏发作磕碰、挂擦、拖行,形成陶荣敏逝世的严重交通事端;事端发作后,被告人杨平将陶荣敏从车上拉下,弃于路旁并驾车逃逸,2011年2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交警部门确定,被告人杨平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另查明,豫R46653车于2011年1月14日在我国安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投有逝世补偿限额为11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经法庭调停,被告人杨平一次性补偿死者陶荣敏家族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6万元。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玉平未恪守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的规则安全驾驭机动车辆,致使一人逝世,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遭到赏罚。被告人杨平违法今后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分。被告人杨平的违法情节恶劣,但认罪态度较好,且可以活跃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族的体谅,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则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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