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码是否能作为货款的支付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5 23:14浏览量:344

【案情】
2015年12月,玉石商人孙某、张某在上海经王某介绍将13块玉石留给客户朱某验货,后孙某、张某托付王某处理玉石生意。朱某与王某终究商定玉石总价为480万元人民币,并在澳门交给王某600万元港币筹码用于付出货款。而王某将这些筹码悉数输光,仅向孙某汇了70万元人民币。孙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付出剩下货款410万元。
[不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筹码能否作为货款的付出方法?
一种观念以为,筹码作为赌博用具,具有地域约束,限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定赌场运用。本案交给筹码的行为发作在澳门,在澳门筹码等同于港币,能够作为合法的付出方法,故应当驳回孙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念以为,生意玉石发作在上海,应当依照我国的法令和生意习气付出对价。筹码与我国现有的法令规则不相容,不能作为货款的付出方法。因为孙某、张某认可已收到70万元,朱某还需付出410万元货款。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
首要,该玉石生意发作在我国大陆,应当依照我国的法令和生意习气付出对价。合同法规则,买受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好或生意习气作为付出货款的方法。朱某向王某付出的是筹码,有必要经过赌博才干兑换现金。在我国赌博归于非法活动,不能作为合法有用的付出方法。一起,两边对付出方法未作清晰约好,朱某以筹码付出玉石货款,缺少合同根据,也有违商业习气。
筹码在特定场合作为钱银代用品用于赌博,基本功用是作为赌博计数的用具,本质上是一种赌博用具,其赌博用具的本质属性不会因地域的改动而改动。筹码进入内地,尽管其作为专用赌博东西的运用功用受到了必定程度的约束,但因为筹码客观上作为钱银代用品的功用并未彻底消失,比方能够套汇、私运等,对我国的经济、金融次序具有潜在的破坏力和危害性。我国海关总署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制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约束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说的布告》中,亦将赌博用筹码认定为“对我国政治、经济、文明、品德有害的其它物品”。
本案中,朱某对孙某的出卖人身份是明知的,其以筹码向王某付款,客观上危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既不契合生意习气,亦有违我国的法令规则和公序良俗,该给付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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