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1 07:14浏览量:1756
离婚危害补偿的构成要件离婚危害补偿职责是归于民事危害补偿的一种,离婚危害补偿民事职责的构成要件中的违法行为应为差错行为。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解说》第二十九条的规则,离婚危害补偿职责的构成应满意以下条件:1、侵权行为的发作。夫妻一方施行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侵权行为。笔者以为,以上四种景象过于狭隘。应将赌博、吸毒作为离婚危害补偿的景象。2、行为人存有差错。行为人只需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景象之一的,不管行为人是成心的或者是差错的,即应当确定行为人有差错。作为离婚危害补偿职责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一方须无差错。无差错方的差错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四种景象之一,不是指没有任何差错。3、违法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危害现实是构成危害补偿职责的要件之一。该违法行为给无差错方造成了产业和人身、精力上的危害现实。没有物质、人身或精力危害,也就失去了补偿的条件。产业危害是指产业利益的丢失。产业丢失可分为直接丢失和直接丢失。精力危害是指公民人格权的侵略而在人的精力上发生的危害结果。4、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该违法行为与感情决裂具有因果关系,即该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决裂的主要原因。假如不具备该要件,夫妻之间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危害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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