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概述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9 16:57浏览量:1931


诉讼署理人的概念及其前史开展
以当事人的名义,在必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署理人。被署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署理人。诉讼署理人署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署理权。

民事诉讼署理人的特征
诉讼署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被署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署理的意图在于保护被署理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只能以被署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署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署理人。在诉讼中,假如诉讼署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署理人的资历。
3.在署理权限内施行诉讼行为。诉讼署理人的署理权限,来源于法令规则或当事人的授权。但凡逾越署理权所施行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发作诉讼法上的作用。
4.诉讼署理的法令结果由被署理人承当。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署理两边当事人。在诉讼中,两边当事人的利益是敌对的。一起为两边当事人的署理人,可能会危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民事诉讼署理人与民事署理人、刑事辩护人的差异
(一) 民事诉讼署理人与民事署理人的差异
署理的内容和结果 署理的目标 署理的法令依据
民事诉讼署理人 署理的是民事诉讼行为,其结果是导致署理人和被署理人同法院之间民事诉讼法令关系的发作、改变和消除。 案子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民事署理人 署理的是民事法令行为,其结果是导致被署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法令关系的发作、改变和消除。 参与民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 民现实体法为依据
(二) 民事诉讼署理人与刑事辩护人的差异 适用目标 发作原因 责任 诉讼位置 介入的时刻 法令依据
民事诉讼署理人 民事案子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依据当事人的托付或许法令的直接规则而发作 责任较为广泛,能够在署理权限范围内施行各种诉讼行为,包含处置当事人的实体权力 严格说来民事诉讼署理人在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位置 一般在法院受理案子之后介入诉讼,开端诉讼署理活动 民事诉讼法
刑事辩护人 只限于刑事案子的被告人 依据被告人的托付或许法院的指定而发作 责任较为单一,只能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责任的资料和定见 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位置 公诉案子自案子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即可介入诉讼(犯罪嫌疑人需求延聘律师供给法令协助的可在其被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许采取了强制措施时提出),自诉案子的被告人有权在法院受理案子后托付辩护人介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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