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和法院不一致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2 23:22浏览量:410
域名争议处理组织判决和法院不一致怎么处理?
法院裁判的效能要高于域名争议处理组织所做的判决的效能。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法院的裁判为准。依据法令规定,既向争议处理组织投诉了又向法院申述了的域名争议,假如当事人达到宽和协议了,则履行宽和协议;法院作出裁判了的,履行该裁判;假如申述被法院驳回,或许当事人撤回的,才履行争议处理组织的判决。
相关法令可参阅:
《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域名争议处理组织作出的判决只触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改变。
域名争议处理组织作出的判决与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处理组织的判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发作法令效能的裁判。
《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组织判决刊出域名或许判决将域名搬运给投诉人的,自判决发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组织予以履行。但被投诉人自判决发布之日起10日内供给有用依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许裁定组织现已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处理组织的判决暂停履行。
关于暂停履行的争议处理组织的判决,域名注册服务组织视状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依据标明,争议两边现已达到宽和的,履行宽和协议;
(二)有依据标明,有关申述或许裁定请求现已被驳回或许撤回的,履行争议处理组织的判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许裁定组织作出裁判,且已发作法令效能的,履行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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