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2 21:12浏览量:242
陕西省2010年交通事故补偿标准
一、参阅数据:
陕西省计算局2010年3月8日发布《2009年陕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算公报》,有关人身危害补偿的数据摘要如下:
1.在岗员工平均工资为30293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29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开销10706元
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438元
5.农村居民人均日子消费开销3349元
二、法令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3]20号)
陕西高院审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的定见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试行)为标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的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路途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陕西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方法等法令法规和司法解说的规则,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拟定本定见。
第一条、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权人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法令、行政法规及本定见有其他规则的在外。
第二条、在下列情况下,生意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补偿权力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一) 生意作废车辆的;
(二) 生意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
(三) 生意的机动车存在足以形成安全隐患的缺点的。
第三条、采纳分期付款方法购买机动车,出卖人在购买人付清悉数购车款前保存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人实践使用车辆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受害人危害的,由购买人承当补偿职责。
第四条、挂靠运营的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第五条、承揽别人的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由承揽人与发包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第六条、租借别人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由机动车承租人与出租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第七条、借用别人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当补偿职责。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出借人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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