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6 20:12浏览量:2104
1.侵权处理机关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则,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
任何人都能够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控或检举。一般侵权案子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涉外案或大案由地级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侵权人所在地,是指侵权人居处、居所所在地或侵权人单位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指侵权人施行侵权行为所在地。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被侵权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关于商标侵权的地域统辖,我国商标法没有清晰规则。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则,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当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而人民法院申述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则,行政案子由开始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法院在处理商标侵权案子时有所不同,首要体现如下。
1)要求处理的当事人不同 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则,任何人都能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控或检举商标侵权行为,既能够是被侵权人,也能够是被侵权人以外的其别人。而恳求人民法院处理商标侵权案子的当事人,有必要是被侵权人。法院不受理其别人的申述。当然顾客也能够依据《顾客权益保证法》向人民法院申述,但这时触及的是经营者对顾客权益的危害,而不是商标侵权引出的法律关系。
2)对被告要求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商标侵权案子时,只要求供给侵权现实存在,被告不一定十分清晰;而人民法院要求被侵权人申述时,有必要供给清晰的被告,不然不予受理。
3)受理准则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保护顾客利益、阻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动身,即便无人指控、检举,也要“自动查办”商标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则施行“不告不睬”的准则。没有被侵权人申述,人民法院不处理商标侵权案子。
2.商标侵权的行政处分
关于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采纳下列办法处以处分。
(1)责令中止侵权
详细办法如下:
①责令当即中止出售;
②没收、毁掉侵权产品;
③没收、毁掉专门用于制作侵权产品、假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东西。
(2)处以罚款
对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依据情节处以不合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赢利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能够收到告诉之日起15天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申述又不实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补偿数额进行调停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可就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补偿数额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
3.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八条规则,商标权遭受危害的,有权要求中止危害、消除影响、补偿丢失。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则,被侵权人能够要求侵权人当即中止侵权行为,补偿丢失。其间,侵权补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取得的利益,或许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到的丢失,包含被侵权人为阻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假如前二者都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50万元以下的补偿。商标注册人或好坏关系人有依据证明别人正在施行或许行将施行侵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阻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的,能够在申述前向人民法院恳求采纳责令中止有关行为和产业保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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