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的必备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3 20:28浏览量:2140
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其必备条款除《劳作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则的一般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含被差遣劳作者的用工单位以及差遣期限、作业岗位等状况。也就是说,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包含:
(一)用人单位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
(二)劳作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有用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作合同期限;
(四)作业内容和作业地址;
(五)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
(六)劳作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作业损害防护;
(九)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归入劳作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被差遣劳作者的用工单位;
(十一)被差遣劳作者的差遣期限;
(十二)被差遣劳作者在用工单位的作业岗位。
从以上必备条款可以看出,劳务差遣单位不只要与被差遣劳作者约好本单位可以自主实行的事项,包含劳作合同期限、劳作报酬、社会保险,并且还必须与被差遣劳作者约好劳务差遣单位自身难以自主实行而需求用工单位实行的事项,包含被差遣劳作者的作业内容和作业地址、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差遣期限、作业岗位。也就是说,劳务差遣单位要与用工单位洽谈确认被差遣劳作者的作业内容和作业地址、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差遣期限、作业岗位,并就用工单位实行这些事项的状况对劳作者担任,而不是仅仅为劳作者找一个用工单位并差遣出去就完成了悉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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