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交通事故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3 18:56浏览量: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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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交通事端判定书
原告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汉族,农人,住临沂市兰山区XXXX。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汉族,农人,住临沂市兰山区XXXX。
被告长安职责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20077—2,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与金三路交汇处,
代表人王xx,司理。
托付代理人单x,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长安职责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长安稳妥公司)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某某的托付代理人,被告王某某的托付代理人,被告临沂长安稳妥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单x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惠某某诉称,2009年11月26日09时许,被告王某某驾驭鲁Q4N099号轻型一般卡车,沿兰山区北外环路由西向东行进至与朱七公路交汇处时,与我驾驭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形成我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端。公安交警部分确认被告王某某与我均承当事端的平等职责。被告除付出了部分医疗费外,未付出其它费用。恳求法院依法判定二被告补偿我医疗费、住院膳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法医判定费、车损、车辆评估费及精力危害抚慰金等算计44052.2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某承当。
被告王某某辩称,恳求法院依法判定。
被告临沂长安稳妥公司辩称,我公司依据法律规则在交强险规模内承当补偿职责,被辩论人的建议是否契合现实和法律依据,将在庭审过程中逐个质证承认。判定费、复印费、评估费等程序性费用不在交强险规模内,我公司不承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6日09时许,被告王某某驾驭鲁Q4N099号轻型一般卡车,沿兰山区北外环路由西向东行进至与朱七公路交汇处时,与原告惠某某无证驾驭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形成原告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端。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山大队现场勘测,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兰公交认字【2009】第01143号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被告王某某因未坚持安全车速,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42条之规则,是形成此次路途交通事端的原因之一,承当事端的平等职责;原告惠某某因无证驾驭机动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8条之规则,因未按照操作标准安全驾驭,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22条之规则,是形成此次路途交通事端的原因之一,承当事端的平等职责。原告受伤后自2009年11月26日至12月16日在临沂凯旋医院住院治疗20天,开销住院医疗费7071.3元、在该医院及临沂市人民医院开销门诊医疗费884.7元,计开销医疗费7958元,其间王某某垫支医疗费5820元。经原告方托付,临沂兰山法医司法判定所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兰山司法判定中心【2010】临鉴字第096号法医判定定见书载明:1、依据病历材料剖析:被判定人惠某某头部及身体多处近期内受到过外伤。2、依据CT剖析:1)颅底骨折(碟窦内积液);2)左颧弓骨折;3)左上颌窦外侧壁骨折,左上颌窦内积血;4)左颞顶部皮下血肿;5)左颌颞硬膜下积液。3、经过以上剖析,证明其本次危害有:中型颅脑危害、颅中窝骨折、左颧弓骨折、左上颌窦外侧壁骨折、原发作性动神经危害、头皮血肿、左眉弓、右手掌背侧、右内踝皮肤挫裂、左额颧硬膜下积液。4、被判定人因外伤形成左眼CF/左眼睑痉挛,张开较困难,眼底视乳头色较淡,眼球运动示左眼上、下、内转均受限。参照《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判定》第4.9.2a款之规则,构成九级伤残。5、依据病况,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持续由1人护理90天。原告付出法医判定费500元。被告对上述判定结论中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及护理天数均有贰言,以为该判定结论超出了判定规模,缺少法律规则作为依据运用的有用要件,不能作为有用依据运用。在庭审中,原告建议其住院期间由其妻惠高氏、儿子惠光昌护理。被告对此有贰言,以为法医不该支撑原告的护理费。原告建议为疗伤开销交通费500元,供给相应出租车收据一宗予以证明,被告对此有贰言,以为数额过高,恳求法院酌情确认。原告在本次交通事端中受损的无牌建造三轮车经有关部分判定,丢失价值为人民币300元;原告开销车辆评估费60元。
另查明,被告王某某系鲁Q4N099号轻型一般卡车所有人,该车在被告临沂长安稳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稳妥期间自2009年2月3日零时起,至2010年2月2日24时止。
还查明,原告出生于1946年9月14日,发作交通事端时已年满63周岁,原告为农村居民户口。
上述现实,首要依据原、被告陈说、举证、质证,并经庭审查询所证明,有关依据均已搜集、记录在卷。
本院以为,被告王某某驾驭机动车内行进过程中与原告惠某某驾驭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形成原告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并形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端,被告于原告均承当事端平等职责的现实,有公安交警部分出具的事端确认书、法医判定部分出具的法医判定书加以证明,本院对上述现实予以承认。被告王某某的闯祸车辆在被告临沂长安稳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现投保的车辆在稳妥期间内发作交通事端致原告人身、产业受损,被告稳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规模内对原告负有直接补偿的责任,其补偿缺乏的部分由原、被告依据差错程度予以分管,被告王某某已垫支的医疗费5820元,应从其补偿数额中扣除。原告要求被告承当补偿职责的诉讼恳求,契合有关法律规则,本院予以支撑。对原告建议的详细数额,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则、原被告的职责及两边供给的依据予以确认。对原告契合法律规则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撑;对其不契合法律规则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撑。原告已超越60周岁,其建议的误工费不契合有关法律规则,不远不予支撑,被告对兰山司鉴中心【2010】临鉴字第096号法医判定定见书中关于原告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持续由1人护理90天的判定结论有贰言,被告的该项贰言契合有关规则,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应按一人核算,其建议的出院后持续护理,本院不予支撑。被告以为原告建议的交通费数额过高,本院酌情确以为3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七条榜首款、榜首百一十九条、榜首百三十一条、榜首百三十四条榜首款(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长安职责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补偿原告惠某某开销的医疗费7958元、住院膳食补助费8元ⅹ20天=160元,计8118元;
二、被告长安职责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补偿原告残疾补偿金104023元ⅹ20%=20804.60元、护理费85元ⅹ20天=1700元、交通费300元、精力危害抚慰金3000元,计25804.60元;
三、被告长安职责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补偿原告惠某某车辆丢失300元;
四、原告惠某某开销的法医判定费500元、车辆评估费60元,计560元,由被告王某某补偿560元5ⅹ0%=280元。
上述榜首至四项,被告长安职责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算计应补偿原告34222.6元;被告王某某算计应补偿原告280元,其现已为原告垫支医疗费5820元,原告应返还给被告王某某5540元。上述金钱均于本判定发作法律效力后三日实行结束。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
案子受理费901元,由原告惠某某担负384元,被告王某某担负51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如不符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刘xx
审 判 员:刘x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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