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别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8 15:49浏览量:2319
有用婚姻是契合法律规则的婚姻必备要件的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两边不具法定成婚条件或没有实行法定成婚程序而订立的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那么怎样差异它们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将为我们收拾相关的常识,期望能给您带来协助。
怎样差异有用婚姻和无效婚姻
有用婚姻是契合法律规则的婚姻必备要件的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因短缺婚姻建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相关法律常识:
有用婚姻是契合法律规则的婚姻必备要件的婚姻:如:成婚有必要男女两边彻底自愿;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还有不能违背婚姻法制止条件:第七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制止成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关系。未办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
第九条 挂号成婚后,依据男女两边约好,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能够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挂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便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关于有用婚姻和无效婚姻的相关常识,契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则且没有制止规则的景象就归于有用婚姻,假如存在制止规则的景象则归于无效婚姻。期望小编的答复能给您带来协助,假如还有疑问请登陆听讼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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