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仲裁权与仲裁裁决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3 14:38浏览量:1725

1995年12月17日,香港高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大)作为甲方,香港东港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道)作为乙方,广东五井农工商归纳服务部作为丙方三方签定了《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好,经丙方认可,甲方赞同将其在酒店持有的34.5%的股份有偿转让给乙方,乙方赞同按甲方的出资转让。一起约好甲方以高速货运的名义保存总统大酒店中的部分场所为甲方的租借运营场所。此转股协议的甲方签字者为杨光大,乙方为刘明道。 
同日,杨光大、刘明道根据转股协议中有关租借运营场所的条款,又详细签署了《租借总统大酒店潮粤海鲜楼合同》,对租借场所进行了清晰约好,并约好租借合同争议提交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总会)判决。同日还有一份《总统大酒店、潮粤海鲜楼运营办理协议》,甲方由刘明道代表广州总统大酒店签署,乙方由杨光大代表潮粤海鲜楼签署。 
1996年10月16日,杨光大代表高速货运(杨光大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公司)与刘明道签署了一份《总统大酒店与潮粤海鲜楼弥补办理协议》。该弥补第4条、第6条清晰规则:两边遇到合同上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判决委员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进行判决。此前两边所签合同有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当地,以本协议为准。 
后两边在实行租借合同、运营办理协议和弥补协议时,针对租借场所外围墙体部分的使用权问题、相邻权等问题发生了争议,经洽谈未果。1997年11月12日,杨光大代表高速货运,根据弥补协议的约好,将案子提交深圳分会判决。这以后不久,1988年11月19日北京总会根据两边《租借合同》的约好也受理了此案,请求人为广州总统大酒店。 
[判决判决要旨] 
深圳分会判决庭以为:以上签定的《租借合同》、《运营办理协议》和《弥补协议》的两边当事人同是本案的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而且三份协议是不可分割的全体,且三份协议一起指向的客体是“潮粤海鲜楼”。2000年3月31日深圳分会作出了有利于高速货运的结局判决,主要内容为持续实行合同,由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供给根据《租借合同》、《运营办理协议》和《弥补协议》所约好的、此前未供给的运营条件和场所,减付租金。 
北京总会在判决该案子过程中,被请求人杨光大提出了判决管辖权贰言和将其作为被请求人的主体资格贰言。1999年8月17日,北京总会作出(99)贸仲字第4838号“关于X98375号房子租借合同争议判决案判决管辖权及被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决议”,指出:⒈租借合同中存在有用的判决条款,对本案两边均具有约束力,北京总会对以总统大酒店为请求人、以香港高速货运有限公司和杨光大为被请求人的X98375号判决案具有判决管辖权;⒉香港高速货运有限公司和杨光大作为本案的被请求人不存在主体资格不合适的问题。⒊本案判决程序持续进行。2000年1月6日北京总会作出(2000)贸仲字第0084号中心判决书,指出:⒈本案的被请求人为杨光大先生;⒉被请求人应于2000年1月31日前向请求人付出拖欠请求人的租金人民币3684702元;⒊北京总会被请求人应于本中心判决规则的期限内向被请求人付出上述租金,逾期不付出,本案租借合同即应停止。杨光大不服,于2000年1月23日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请求吊销中心判决。北京第二中级法院(2000)二中经仲字第35号判决书驳回了杨光大的请求。2000年5月12日北京总会作出了有利于广州总统大酒店的结局判决,主要内容为停止租借合同,并由杨光大自己付出高速货运欠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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