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0 10:44浏览量:700
阅览提示 :6 月16日,北京一中院召开了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纠纷案子审理情况暨典型事例通报会,向社会介绍相关案子审理情况,发布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10个事例,就各方主体如安在道交事端中标准本身行为和保护本身权益给出提示和建议。
以下内容摘选自北京一中院通报会 ,榜首部分为10个事例;第二部分为给予补偿权利人、侵权职责人和稳妥职责人的法令提示和建议。
榜首部分 10 个典型事例
事例 1
事例提示:受害人要求补偿的车辆修补费即便高于车辆受损前的评价价值,但假如车辆修正运用对受害人更具有合理性,且归于车辆康复正常驾驭情况所需的必要费用,稳妥公司应当予以补偿。
案情概要:2014年 5 月13日,代某驾驭大卡车与林某驾驭的小客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两车受损。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代某承当事端悉数职责,林某无责。林某修补车辆共花费修补费 36000 元,诉至法院要求稳妥公司及代某承当上述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稳妥公司请求,托付判定组织评价,林某一切的小轿车在2014年 5月12日的评价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整,稳妥公司只赞同按照评价价值进行补偿。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中,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正运用,且修正运用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挑选将车辆送至4S店修理,并在本案中建议补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端中无职责方当事人挑选权的尊重以及更精确适用法令的视点考虑,林某修理车辆所开销的费用尽管高于车辆在评价基准日的评价价值,但尚在合理规模内,不归于畸高,且系修理车辆康复正常驾驭情况所需的必要费用,故稳妥公司应当全额补偿。
事例 2
事例提示:在多车发作交通事端的情况下,无责机动车一方与有责机动车一方应按照法令规则分管职责。
案情概要:2013年 5 月29日,王甲所驾驭小客车与郝某驾驭的小客车追尾,导致郝某追尾王乙驾驭的小客车,形成王乙受伤。经交通部门确定,王甲负该起交通事端的悉数职责。后王乙申述至法院要求王甲、稳妥公司补偿其各项丢失。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的交通事端经公安交通办理部门确定王甲负事端悉数职责,郝某、王乙均无职责。对王乙因本次事端所形成的丢失应分别由王甲所驾驭机动车的稳妥人甲稳妥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补偿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职责稳妥职责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由郝某所驾驭机动车的稳妥人乙稳妥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补偿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因为王乙在逝世伤残补偿限额项下的各项丢失未超出交强险有责逝世伤残补偿限额和无责逝世伤残补偿限额之和 121000 元,故按照法令规则,各稳妥公司应按照其职责限额与职责限额之和的份额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事例 3
事例提示: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稳妥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奉告、提示、阐明职责的,该条款不发作效能。
案情概要:2014年 2 月17日,葛某驾驭车辆与前方泊车排队等候通行的王某驾驭车辆相撞,导致王某受伤。事端经交通队确定葛某负悉数职责。葛某驾驭的车辆在甲稳妥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此次事端发作在稳妥期限内。王某申述至法院要求葛某、甲稳妥公司承当包含车辆营运丢失在内的各项丢失。稳妥公司以营运丢失归于合同中约好的免责条款为由,不赞同补偿。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以为,根据《稳妥法》规则,对稳妥合同中革除稳妥人职责的条款,稳妥人在缔结合一起应当在投保单、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许口头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清晰阐明;未作提示或许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发作效能。现甲稳妥公司就其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或阐明职责,未举出相应根据,故该免责条款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未发作效能,对甲稳妥公司建议营运丢失不归于稳妥赔付规模的定见,法院不予支撑。
事例 4
事例提示:受害人因个人体质原因导致交通事端危害结果加剧,其体质情况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补偿职责的理由。
案情概要:2011年 7 月31日,董某驾驭车辆与赵某驾驭车辆相撞,赵某受伤,交通队确定董某负事端悉数职责。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稳妥公司承当各项丢失。经判定,赵某外伤致颈脊髓危害,留传有颈部活动阻碍,其伤残程度属Ⅸ级。经稳妥公司请求,一审法院托付判定组织就赵某原有颈椎管狭隘症以及本次危害与交通事端因果关系和参加度进行判定,《法医临床学判定定见书》确定:赵某的颈椎管狭隘症,脊髓危害与此次交通事端存在必定因果关系,外伤参加度40%。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中,董某在驾驭机动车跋涉过程中,未尽安全留意职责与赵某驾驭的车辆发作磕碰,赵某遭到外力碰击导致脊髓危害。赵某年事已高,退变性颈椎管狭隘属其个人体质,尽管对危害结果的发作具有必定的影响,但并非《侵权职责法》等法令规则的差错。因董某负事端悉数职责,赵某无职责,其体质情况对危害结果的影响不归于能够减轻侵权人职责的法定景象。因而法院支撑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事例 5
事例提示:在挂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发作交通事端时,牵引车方和挂车方怎么承当补偿职责。
案情概要:2013年11月19日,张某驾驭车辆(牵引车及挂车)与高某驾驭的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员受伤,产业损坏。此事端经交通队确定,张某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后高某申述至法院,要求张某承当补偿职责。另查,张某车辆在稳妥公司投保主车交强险和主车商业三者险 150 万元,挂车商业三者险10万元,未投保挂车交强险。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以为,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则,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产业丢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稳妥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缺乏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按照法令规则承当补偿职责。由此可见,交强险法令修改后,挂车并非有必要投保交强险。本案中,应先由张某驾驭的牵引车投保的稳妥公司在交强险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缺乏的部分,再由承保牵引车和挂车的商业三者险的稳妥公司根据稳妥合同予以补偿。
事例 6
事例提示:因路途遗撒物品导致发作交通事端,遗撒人与路途办理保护单位有差错的应当对受害人承当补偿职责。
案情概要:2012年1月3日,刘某驾驭小轿车行进过程中,因路面存在大面积遗撒物且长期未整理,与一石头触摸后,同李某驾驭的重型自卸卡车前部相撞,形成刘某逝世,两车损坏。交通部门以为在此次交通事端中刘某承当首要职责、李某承当非必须职责。刘某亲属在申述李某要求补偿各项丢失后,又以本次事端的根本原因在于路面上呈现的上述石头,该石头与刘某逝世和车辆损毁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要求对该路段负有办理职责的公路分局承当补偿职责。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次交通事端是因多方原因一起效果所导致,关于两位机动车驾驭人的职责承当问题现已法院收效判定予以承认。本案中,引发事端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遗撒在路途上的石块,遗撒人应当承当职责。一起,公路分局没有及时整理遗撒物,对其办理的路途未尽到保护职责也存在差错,故判定公路分局承当10%的补偿职责。
事例 7
事例提示:乘客下车开车门未尽到安全留意职责致人受伤,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案情概要:2013年 8 月30日,柴某乘坐陈某驾驭的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泊车,柴某敞开左后车门时,适有亢某驾驭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进,两车触摸,形成亢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办理部门确定陈某、柴某负悉数职责,亢某无职责。陈某车辆在稳妥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亢某申述至法院要求陈某、柴某及稳妥公司承当各项丢失。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以为,根据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的相关规则,乘坐机动车时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边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柴某未尽到安全留意职责,下车敞开车门时碰击到电动车是亢某受伤的首要原因,应承当亢某人身危害的首要补偿职责。法院裁夺柴某的职责承当份额为60%,陈某未按规则泊车的职责承当份额为40%。
事例 8
事例提示:驾驭人开车前未尽到查看车辆外观和安全情况的职责,应当对受害人承当补偿职责。
案情概要:2013年3月1日,乔某驾驭在稳妥公司投保的小客车由东向西从泊车位内起步行进时,因为行进发作阻碍,下车查看时发现周某倒于车辆前部下方,经医师查看周某已逝世。根据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过后的查询及对周某的尸身查验标明:周某系胸部及颈下部受较大外力揉捏导致机械性窒息逝世。后周某亲属申述至法院要求乔某及稳妥公司补偿各项丢失。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以为,周某醉酒后丢失感知才能,继续滞留在机动车前下方,导致乔某车辆起步后将其揉捏致死。因而周某自己关于本案交通事端发作有显着差错。乔某作为机动车驾驭人,在取得驾驭资格证前的训练及资格考试中,均被要求开车前应绕车一周查看车辆外观及安全情况,这项要求应属机动车驾驭人应恪守的行为标准之一,也是机动车驾驭人安全保证职责的一部分。本案中乔某未能做到这一点,致使未能防止事端的发作,故其对事端的发作亦存在差错,终究法院裁夺乔某在此次事端中承当50%的职责。
事例 9
事例提示:车辆投保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取得本车交强险补偿。
案情概要:2013年11月20日,吴某驾驭小轿车前部撞上马某停放的小轿车,将马某车前部站立的叶某(叶某为马某所驾驭车辆的车主及投保人)挤撞在陈某停放的小轿车后部。经交通大队确定,吴某为首要职责,马某为非必须职责,叶某、陈某无职责。后叶某申述至法院,要求吴某及陈某的稳妥公司补偿各项丢失。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七条的规则,叶某尽管是车辆的投保人,可是因其站在车下在其他车和本车的一起效果下受伤,叶某能够作为第三人取得本车交强险的补偿,所以承保叶某车辆交强险的稳妥公司也应当作为一起被告承当补偿职责。
事例 10
事例提示:公安交通办理部门出具的 “ 交通事端确定书 ” 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的重要根据之一,假如当事人没有相反的根据或许足以推翻其定论的理由“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
案情概要:2013年 5 月20日,车某驾驭在稳妥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康某驾驭自行车相触摸,形成康某受伤。事端经交通办理部门确定车某负事端悉数职责。康某申述要求车某及稳妥公司补偿各项丢失。车某以为事端是因康某的自行车过快,撞上了机动车形成危害,康某对事端的发作有必定的职责,不赞同事端确定书的确定,不肯承当悉数职责。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以为,关于事端职责,因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端确定书清晰确定车某负事端全责,本案中,因车某未能举证否定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的事端职责,故对交通办理部门作出的车某承当事端悉数职责的确定,法院予以承认。故车某应当承当悉数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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