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8 23:47浏览量:1268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是企业单位为保证参与工伤保险的员工发作工伤能及时得到救治而和医疗服务组织进行医疗合作所签定的一种协议,那么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怎样写呢?概况请见下文。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社会保险经办组织
乙方:医疗组织
为保证参与工伤保险的工伤员工(以下称工伤员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恢复医治,有用运用工伤保险基金,清晰甲乙两边的权力和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处理作业的告诉》(劳社部发[2007]7号),甲方确认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组织。经两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两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仔细贯彻履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统筹区域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各项具体规则。
第二条 甲乙两边有权就工伤保险处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主张;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则,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发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组织。
第四条 乙方应有一名组织担任人担任工伤保险医疗服务作业,并要清晰专门组织装备专(兼)职处理人员。乙方应结合本组织实践拟定具体措施,并及时向本组织人员和工伤员工宣扬工伤保险相关方针。
第五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供给参保员工名字、性别、所在单位等基本状况,按规则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付出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乙方应运用计算机手法处理,并依据已有信息按规则做好工伤员工医疗服务、工伤旧伤复发确诊以及提出辅佐用具装备主张等作业,及时向甲方据实供给工伤员工就医信息。
第二章 就医处理
第七条 工伤保险参保员工因事端损伤或工作病到乙方就医,未持工伤证件或没有进行工伤确定的,乙方应视同工伤员工为其供给及时有用的医疗服务,所需费用原则上向用人单位收取。
第八条 工伤员工处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乙方应仔细检查其工伤证件,发现就诊者与所持证件身份不符时应回绝记账,暂扣有关证件,并及时告诉甲方。
第九条 工伤员工就医实施医疗服务费用明细准则,乙方应树立工伤员工电子文档,内容包含工伤员工名字、身份证号码、单位、伤病况、治疗与开销状况等信息。住院治疗者还应包含入院时刻、出院时刻、科别、床号等信息。
第十条 工伤员工就医,乙方应依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治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则处理,并运用甲乙两边一起确定的工伤保险医疗专用双联处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保存年限依照卫生部印发的《处方处理办法》、《医疗组织病历处理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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