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诉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9 08:25浏览量:2384

路途交通事端民事诉状
原告:刘×× 男 汉族 1968年8月1日生 安徽省长丰县人
住址:安徽省××县××乡××村
现住:常州市××路××号
被告(一):周×× 男 汉族 28岁 江苏省淮安市人
住址:江苏省淮安市××区××镇××巷
被告(二):蒋×× 男 汉族 26岁 常州市武进区人
住址:武进区湖塘镇××村委××2号,
电话:
被告(三):常州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职务:司理
住址:常州市武进区××镇××村,
电话:
被告(四):中华联合产业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
住所地:常州市××路××号××楼,
电话:
诉讼恳求:
一、恳求贵院判令四被告一起承当住院膳食补助费666元、残疾补偿金838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822.5元、养分费720元、交通费109元、误工费6067.3元、护理费1705.6元、精力危害抚慰金30000元,伤残鉴定费600元、医疗费33491.2元,以上算计177037.6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现实和理由:
2018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一)周××驾驭苏D/E××中型一般卡车沿梅花路由北向南行进至常州市钟楼开发区合欢路与梅花路十字路口时,遇被告(二)蒋××驾驭苏DJ××轿车,车内乘坐原告刘××、陈××、蒋××、蒋××、陈××沿合欢路由西向东行进至事发处,轿车前部分与中货右前部相撞,致轿车内原告刘××受伤,发作交通事端,该事端后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查差人大队钟楼大队确定,被告(一)周××应承当该事端的首要职责,被告(二)蒋××承当非必须职责,原告刘××不承当事端职责,该起事端发作后,原告于2018年2月25日就诊于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施行了左肾切除术和胰尾切除术,并于2018年4月3日出院,在本次交通事端中,原告承受了极大的肉体和精力痛苦,为处理补偿事宜,原告活跃与各被告联络,均无任何答复,为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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