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屋产权归属归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4 05:14浏览量:2076

房子产权归属是房产纠纷中常见的一种,特别是离婚房产更名,扑朔迷离,看看以下三个事例,对你有没有帮忙吧。
事例一
林先生婚姻期间和前妻曾一起购买了一套房子,挂号在他名下,他们是在婚姻挂号处处理的协议离婚,房子归他。林先生想问这个房子他还需求处理什么手续吗?
解析:夫妻协议离婚,两边签定的协议是物权变化的原因行为,仅具有债务效能,有必要处理相应的房子挂号后才发生物权变化的效能。假如两边不一起请求,挂号组织无法完好了解当事人的实在意思,挂号成果的正确性也就无法确保,然后影响挂号的公信力。因而,应当由夫妻两边持离婚证件及协议书一起提出请求。假如一方不合作,则需由依据离婚协议获得房子权力的一方向房子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要求另一方实行帮忙处理房子搬运挂号的责任。法院判定离婚的,需求供给收效的法院判定书(或调解书)前来处理,单独处理即可。
事例二
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获得的舱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归于夫妻一起产业?
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定见,夫妻一方的舱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产业权的性质,可带来产业性的收益,依据租借联系的法令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两边的其他一起一切产业的其他方式,也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在审判时,能够从有利出产、便利日子、便利办理的准则进行处理。
事例三
《婚姻法》有规则,离婚时,如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产业中给予恰当帮忙。姜女士想知道这个规则详细怎样履行?
解析:《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日子困难”,是指依托个人产业和离婚时分得的产业无法保持当地根本日子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归于日子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产业中的住宅对日子困难者进行帮忙的方式,能够是房子的居住权或房子的一切权。该规则的意图是为了处理日子困难一方的实际困难。
看了以上三个事例,对离婚后房子产权归属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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