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与离婚证书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6 09:33浏览量:271

事例
原告张爱香(化名)诉称:张爱香与刘志国(化名)于1995年8月17日在郸城县宜路镇成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已10岁。2004年3月26日,两边洽谈缔结了离婚协议并进行了公证,约好:两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女方张爱香监护并抚育儿子,男方刘志国赞同把现有住宅(公房)归女方寓居,其他产业悉数作为抚育费交女方保管运用。尔后,刘志国即搬离原告住处。2005年8月,刘志国强即将儿子领回,并对原告进行打骂,无理要求女方付出抚育费给刘志国。女方无法,特恳求法院依据两边的离婚协议判定:改变两边协议的监护权,由被告刘志国监护并抚育儿子。
剖析
法院以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与免除,应选用必定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其法定的方式要件是,成婚要办有成婚证,离婚应办有离婚证。本案当事人自行缔结的离婚协议尽管经过了公证,但这只能作为两边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证时运用。两边没有按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证书,不能以为两边现已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边均应实行法定的监护和抚育子女的责任,不存在监护权的改变问题。经法官释明后,原告主动撤回了申述。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