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条件及取保候审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2 01:19浏览量:1447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避免其躲避侦办、申述和审判,责令其提出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并出具确保书,确保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听讼网小编经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令知识,期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协助。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
(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四)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据此,取保候审有确保人确保和确保金确保两种方法。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议取保候审的,不能一起运用确保人确保和确保金确保。
确保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确保人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才能实行确保责任;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约束;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厉检查确保人是否契合法定条件,契合确保人条件的,应当奉告其有必要实行的责任,并由其出具确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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