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1 07:29浏览量:1527

轿车租借合同纠纷事例
原告:潘某
被告:某轿车租借公司
案情:
2005年7月12日,潘某与某轿车租借公司签定《轿车托付租借署理合同书》,托付方为潘某,署理人为某轿车租借公司,承租人为按照轿车租借合同的约好,合法运用租借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合同签定当日,潘某与轿车租借公司办理了轿车租借署理交代手续,载明车型为帕萨特轿车,牌号为AE3545,署理期限一年,租金规范为每月6500元。图表说明车辆正常无缺,完全有用。
7月14日,租借公司向中华联合产业保险公司为该车投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由潘某将保险费3110.02元支交给租借公司。租借公司接车后装置了GPS,装置费用2760元,并将车送修,更换了B5压缩机、枯燥瓶、膨胀阀、喇叭、发动机皮带等配件,修理费用合计2880元。潘某将车交给租借公司一个月期限届满后,租借公司扣除修理费用2880元、GPS装置费用2760元,交给潘某租金860元。
同年8月17日,租借公司与杨某签定轿车租借合同,交给杨某AE3545号帕萨特轿车及潘某的机动车行进证。两边签定的轿车租借挂号及交代表载明,每日限驶路程260公里,每日租金400元,租借期限4天。8月21日,杨某驾驭该车行进在某高速公路33公里 500米处车头冒烟着火。据现场勘查查询问询,确定起火点坐落右前轮正上部引擎盖内发动机,定论为火灾原因不明。公安局火灾原因确定书载明:意外原因。潘某要求保险公司补偿丢失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
判定:
轿车租借有限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补偿潘某丢失153000元。案子诉讼费用5941元,由轿车租借有限公司担负。
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轿车租借业办理暂行规则》第十六条规则:租借轿车车主有必要与轿车租借运营人称号相一致,不是租借运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轿车租借合法运营手续的车辆,一概不得用于租借。轿车租借公司从潘某处租得车辆,用于对外租借运营,并从中获利,且以《轿车托付租借署理合同》的方式达到租借合同,其行为规避了国家对轿车租借业的特别约束,违反了租借业办理的法律法规,逃避了运送办理行政部门的监管,打乱了租借业商场的正常运营和办理,该合同实践是以合法方式掩盖其不合法意图,因而该合同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则,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租借公司在承租期间,租借车辆发作火灾作废,不能返还,应当对潘某予以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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