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0 09:38浏览量:992
咱们都知道许多时分会用上担保合同,比如在债款联系中债款人可能会让债款人找一个担保人给自己担保,可是担保合同有时分是无效的,那什么样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整理了一些关于什么样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方面的常识,欢迎咱们阅览!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款为意图的,假如主合同债款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目标,因此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则予以承认,即“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一起,咱们还应当清晰,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能,也就是说,只需主合同的债款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能则不受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求留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承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准则。但对独立担保,如常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行吊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好“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依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则“……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的立法精力看,担保合同可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应当清晰的是,国内担保合同作出这样的约好是无效的,涉外担保合同则有用。
主合同有用,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原因此不生法令效能的规则,相同适用于担保合同。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则,主合同有用,担保合同无效的景象主要有如下几种:
(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景象主要有:
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不然,担保合同无效。但应当清晰的是,国家机关既包含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又包含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是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可是,应当清晰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社会公益设备以外的产业为本身债款设定典当的,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典当有用。
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组织、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不然,担保合同无效。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五是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供给的担保,非为其法定署理人赞同或过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能。
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安排的负责人逾越权限缔结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逾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不然,担保合同有用。
(2)当事人歹意勾结签定的危害国家、团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3)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签定危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则,“主合同债款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供给确保的”,确保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主合同债款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担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供给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用?依据《担保法解说》第四十条的规则,主合同债款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供给确保的,债款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诈骗、钳制现实的,依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则处理,即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
(4)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无效担保合同。如:
《担保法解说》第五条所规则的“以法令、法规制止流转的产业或许不行转让的产业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解说》第六条的规则可谓依据公序良俗准则就对外担保问题作出的司法解说。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赞同的对外担保行为,归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就《担保法解说》第六条具体规则来说:该条第二项规则的“担保人为境外组织向境内债款人供给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许外汇办理局赞同或许挂号的”景象,实质上是境外的债款人转嫁危险的一种方法,危害了国家经济利益。第三项规则的“境内组织为外商出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出资企业中的外方出资部分的对外债款供给担保的”景象,实质上是将导致外债危险搬运给国内金融组织和企业而加大中方的筹资本钱和危险,因直接或许间接地构成中方债款而危害国家经济利益。外商实际上既不出资也不承当危险却获得利益,这既违反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的基本准则,也与公序良俗准则的要求相悻。第四项所规则的“无权运营外汇担保事务的金融组织、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供给外汇担保的”景象,在没有外国组织和外资企业的等值外汇财物作典当的证明的前提下,实际上违反了我国外汇管制规则,危害国家金融和外汇办理次序。第五项规则的“对外担保合同或许主合同进行改变,或许债款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力转让”的景象,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经担保人赞同和外汇办理局赞同,不然合同条款的改变将会加剧担保人的职责而添加担保危险,担保人能够免责。
《担保法解说》运用公序良俗准则作为评判行政规章中的制止性和强行性规则的重要规范的做法,关于人民法院在合同法施行后应怎么对待行政规章中的制止性、强制性规则问题,无疑颇具启示性的指导意义。
(5)署理人逾越署理权限签定担保合同或许以被署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自己署理的其他人签定担保合同,被署理人不予追认,也不能构成表见署理的,其担保合同对被署理人不生效能,由行为人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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