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林地青苗补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30 17:54浏览量:2725
关于林地,主要是用来栽培树木的,假如林地被征收的,可能会涉及到其栽培物的补偿问题,政府需求依法给予补偿。那么,征收林地青苗补偿规范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一致补偿规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则,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
《土地管理法》规则,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曾经已栽培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可是,在征地计划洽谈签定今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概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实践中,可按下列方法履行:
详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销毁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量核算,给予补偿。详细补偿规范,应依据当地实践情况而定。关于刚刚耕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量的1/3补偿工本费,关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量补偿;关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成的,不予补偿,不能收成的按一季补偿;关于多年成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出移植费,如有必要采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践价值补偿,关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采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的补偿规范,一般依据农作物的成长期按一季的产量予以核算,或按一季作物产量的必定份额予以补偿。详细的规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
青苗补偿费该怎么纳税
依据国税函发【1997】对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出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土地承包人获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得的转让建筑物等产业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产业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听讼网小编提醒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一致补偿规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则,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假如你有其他问题,能够向咱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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