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行为表现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1 06:25浏览量:1322
侵略知识产权罪是指违背知识产权维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答应,不合法运用其知识产权,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许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侵略知识产权罪的行为表现方法有哪些呢?概况请见下文。。
侵略知识产权罪的行为表现方法因权力客体以及详细专门法令的规则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从微观剖析,其仍具有共性,即其行为方法首要包含:
1、冒充行为
所谓冒充行为,是指未经权力人赞同或答应,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标示知识产权权力人的的专利符号、商标、称号等。在我国刑法中首要是指冒充注册商标(现行刑法第213条)、冒充专利(现行刑法第216条)、冒充别人署名(现行刑法第219条)。
2、不合法出售
一种是指出售“冒牌货”的行为,即出售未经答应而载有与受维护的商标、专利或本质相同的标志的任何相同物品。我国现行刑法第214条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即属此类行为。别的一种是侵略著作权的发行、出书、出售行为。如未经著作权人赞同,发行其文字著作、电影、电视、录象、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邻接权著作的;出书别人享有专有出书权的图书的。
3、不合法制作
第一类是假造、私行制作行为。其表现为两种方法:一是未经授权而制作;二是逾越授权规模而制作。如现行刑法中的第215条不合法制作注册商标罪等。
第二类行为是不合法仿制行为,及未经权力人答应,以盈利为意图,以印刷、复印、描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等方法,重制别人著作。如我国现行刑法第217条侵略著作权罪等。
4、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发表、运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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