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8 04:15浏览量:1830
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托付,托付合同便是受托人为托付人处理托付业务,托付人付出约好酬劳或不付出酬劳的合同。其特征有:托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托付人的费用处理托付业务;托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彼此信赖为条件;托付合同既可所以有偿合同,也可所以无偿合同;托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那么托付合同法令规则有哪些?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解说。
托付合同法令特征
1、树立在托付人与受托人的彼此信赖根底上
托付人之 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业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就事才能和诺言的了解、信赖为根底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托付,也是出于愿意为托付人服务,能够完结托付业务的自傲,这也是其依据对托付人的了解和信赖。因而,托付合同只能发作在两边彼此信赖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两边彼此的信赖和自愿,托付合同联系就不能树立,即便树立了合同联系也难以稳固。因而,在托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身处理受托的业务,不经托付人的赞同,不能转托别人处理受托的业务。一起,在托付合同树立后,假如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赖,都能够随时停止托付合同。
2、标的是处理托付业务
托付合同是供给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托付人处理托付业务。关于托付业务的规模,《合同法》并没有将托付业务限于法令行为,因而解说上应不限于法令行为。可是,应当指出,托付业务的规模也并不是没有任何束缚的,托付业务有必要是托付人有权施行的,且不违反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受托人以托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托付业务
受托人处理业务,除法令还有规则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托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而,托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业务的成果,直接归托付人接受。这是托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包合同、居间合平等相似合同的重要差异。
4、托付合同可所以有偿的,也可所以无偿的
托付合同可所以有偿合同,也可所以无偿合同,托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两边约好。如约好收取酬劳,则为有偿合同。如法令没有别的规则,当事人两边又没有约好给付受托人酬劳的,则为无偿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 托付合同是托付人和受托人约好,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人业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托付人能够特别托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许数项业务,也能够归纳托付受托人处理全部业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 托付人应当预付处理托付业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托付业务垫支的必要费用,托付人应当归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托付人的指示处理托付业务。需求改变托付人指示的,应当经托付人赞同;因状况紧急,难以和托付人获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托付业务,但过后应当将该状况及时陈述托付人。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身处理托付业务。经托付人赞同,受托人能够转托付。转托付经赞同的,托付人能够就托付业务直接指示转托付的  第三 人,受托人仅就  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  第三人的指示承当职责。转托付未经赞同的,受托人应当对转托付的  第三人的行为承当职责,但在紧 急状况下受托人为保护托付人的利益需求转托付的在外。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托付人的要求,陈述托付业务的处理状况。托付合同停止时,受托人应当陈述托付业务的成果。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托付人的授权规模内与第三人缔结的合同,第三人在缔结合一起知道受托人与托付人之间的署理联系的,该合同直接束缚托付人和第三人,但有切当依据证明该合同只束缚受托人和第三人的在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缔结合一起,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托付人之间的署理联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托付人不履行义 务,受托人应当向托付人发表第三人,托付人因而能够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力,但第三人与受托人缔结合一起假如知道该托付人就不会缔结合同的在外。
受托人因托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发表托付人,第三人因而能够挑选受托人或许托付人作为相对人建议其权力,但第三人不得改变选定的相对人。
托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力的,第三人能够向托付人建议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托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托付人能够向第三人建议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获得的产业,应当转交给托付人。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结托付业务的,托付人应当向其付出酬劳。因不行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托付合同免除或许托付业务不能完结的,托付人应当向受托人付出相应的酬劳。当事人还有约好的,按照其约好。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差错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赔偿丢失。无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赔偿丢失。
受托人逾越权限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应当赔偿丢失。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时,因不行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遭到丢失的,能够向托付人要求赔偿丢失。
第四百零八条 托付人饱尝托人赞同,能够在受托人之外托付第三人处理托付业务。因而给受托人形成丢失的,受托人能够向托付人要求赔偿丢失。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一起处理托付业务的,对托付人承当连带职责。
第四百一十条 托付人或许受托人能够随时免除托付合同。因免除合同给对方形成丢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丢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 托付人或许受托人逝世、损失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破产的,托付合同停止,但当事人还有约好或许依据托付业务的性质不宜停止的在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托付人逝世、损失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破产,致使托付合同停止将危害托付人利益的,在托付人的继承人、法定署理人或许清算安排接受托付业务之前,受托人应当持续处理托付业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逝世、损失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破产,致使托付合同停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署理人或许清算安排应当及时告诉托付人。因托付合同停止将危害托付人利益的,在托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署理人或许清算安排应当采纳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托付业务开销的费用,由行纪人担负,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托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托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托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许容易腐烂、蜕变的,经托付人赞同,行纪人能够处置该物;和托付人不能及时获得联系的,行纪人能够合理处置。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许高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托付人赞同。未经托付人赞同,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生意对托付人发作效能。
行纪人高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许低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能够按照约好添加酬劳。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按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该利益归于托付人。
托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反该指示卖出或许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许买入具有商场定价的产品,除托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明的以外,行纪人自己能够作为买受人或许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则景象的,依然能够要求托付人付出酬劳。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好买入托付物,托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托付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的,行纪人按照本法  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则能够提存托付物。
托付物不能卖出或许托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托付人不取回或许不处置该物的,行纪人按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则能够提存托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缔结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力、承当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托付人遭到危害的,行纪人应当承当危害赔偿职责,但行纪人与托付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结或许部分完结托付业务的,托付人应当向其付出相应的酬劳。托付人逾期不付出酬劳的,行纪人对托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则的,适用托付合同的有关规则。
托付合同相关法令规则要求托付人能够托付受托人处理一项、多项或许处理全部业务。受托人应当亲身处理托付业务,受托人处理业务获得的产业要转交给托付人。托付人要付出酬劳给完结托付业务的受托人。了解更多的法令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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