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8 19:19浏览量:2293
缔成婚约和给付彩礼,是我国古代遗留下来的传统,现在在我国许多当地依然盛行,尤其是在广阔的乡村和经济不发达地区,为了能够娶到媳妇,往往送给女方一份较重的彩礼,可是假如婚约被免除或许刚刚成婚就离婚,女方又不肯返还彩礼,这将对男方家的日子形成极大的影响。《婚姻法》解说(二)对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作了较为清晰的规则,为处理彩礼胶葛供给了法律依据。
处理此类胶葛,首先要确认彩礼的规模。关于以成婚为意图赠与,能够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彩礼。依据将来共同日子进行的给付,一般有三种状况:一是依据风俗给付的作为订亲标志的物品;二是一方给付的贵重物品及日子资料;三是彼此赠送的小额钱款、礼品等。一般说来,关于巨额给付的日子资料、贵重物品及巨额钱款,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成婚姻、共同日子的基础上进行。在两边没有办法持续爱情联系、成婚共同日子的状况下,受给付方持续占有给付的贵重物品、巨额钱款就失去了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受赠与一方现已无权持续占有该类物品及钱款,给付方能够要求其返还赠与的贵重物品及巨额钱款。别的,当事人订亲后,假如因一方当事人存在显着的差错,而导致免除婚约的,有差错的一方补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关于精力损害补偿,如补偿芳华损失费等,则不予支撑。
《婚姻法》解说(二)第10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各地的法院判定纷歧,有的当地以成婚登记一年为边界,成婚一年后彩礼不再返还。因成婚不超越一年且确需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不宜过高。《2011全国民事审判作业会议纪要》针对《婚姻法》解说(二)规则的“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两边已共同日子的景象,假如未婚男女两边确已共同日子但终究未能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恳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能够依据两边共同日子的时刻、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要素,确认是否返还及详细返还的数额。
综上,彩礼赠送是一种民间风俗,是一种以成婚为意图的附条件的赠送行为。假如两边不能成婚登记,依据详细状况,彩礼应适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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