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9 01:53浏览量:2564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与合同诈骗的界定与处理,一直是一个较为扎手的问题。因为诈骗违法与民事诈骗外观类似,难以区别,但两者有着实质的不同:
首要,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是以签定或实行合同的方法骗得别人资产、数额较大,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而合同诈骗的当事人均有实行合同的志愿,仅仅因为客观原因或其它状况而未能实行或彻底实行,因此片面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其次,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与合同诈骗当事人对待合同实行的情绪是不同的。前者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一般无实行才干且不实践实行合同责任,或仅实行少数责任,以骗得更多资产;而合同诈骗当事人一般均有必定的实行才干、实行的诚心和活跃行为。再次,合同诈骗行为人与合同诈骗当事人对资产的处置不同。前者经常将骗得的资产用于个人日子或非法经营,乃至进行浪费,致使资产无法追回;后者则一般将资产用于合同约好的事项或正常的出产经营活动,但有时也存在改动用处的景象。
合同诈骗行为往往和合同诈骗罪交错在一起,在实践中,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区别和界定:
一看行为人主体资格。假如行为人签约时的主体便是虚拟、冒充的,存在无营业执照、无工作地址、无资金和货源等重大不真实状况,基本上能够断定归于合同诈骗。
二看行为人实行才干或实行担保。假如行为人在签约时或合同有用期内有足够的货源或后备货源,有牢靠的资金来源或担保,或在合同有用期内具有找到货源、资金的可能性,或具有承当违约责任的才干等,应确定行为人具有履约才干。
三看行为人履约诚心和行为。假如行为人签定合同后活跃为履约作出努力,或经过努力后虽不能大部分或悉数履约,但自愿返还已获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或乐意承当违约责任,阐明行为人具有履约的诚心和行为。反之,签约后走为人底子不考虑怎么实行合同,或许以实行其间一部分为钓饵,对其余部分不再实行,也不交还已获得的对方当事人的款物,则可判别其没有实行合同的诚心和行为。
四看行为人对获得款物的处理。合同当事人获得对方货款之后,用于正常的出产经营,或用于实行合同所有必要的开支,能够确定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仍是归于民事领域。若获得对方资产后用来归还其他债款或大肆浪费、进行违法活动,乃至携款逃跑,底子不实行合同,能够确定为合同诈骗罪。
上述几个方面不行独自作为区别的规范,应进行全面调查,归纳判别,尤其要捉住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意图这一重要规范,结合客观行为和损害结果,才干正确区别合同诈骗与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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