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7 05:52浏览量:252

(一)个人帐户树立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组织为每一参保人员树立根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自己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疗保险号码。员工根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一切,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标不补,结余结存,不得提取现金。员工逝世时,个人帐户予以刊出,余额按规则承继。
(二)个人帐户卡的发放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与根本医疗保险的一起为员工申办个人医疗帐户结算卡。新参与医疗保险的员工自参保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组织提出请求,并提供有关材料。社会医疗保险经办组织接到用人单位为员工建户请求后,应当仔细审阅有关材料,15日内为员工树立个人帐户,并制发个人帐户结算卡。及时将资金注入员工个人医疗帐户,并按有关规则计息。异地安顿的退休人员可暂不发卡。
参保人员可持个人医疗帐户卡在本统筹区域任何一个定点医疗组织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时,用现金支付。
(三)个人帐户的搬运、承继
参保人员调离本地,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伴随搬运,无法搬运的可将个人帐户结存额交还自己,一起刊出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逝世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由其合法承继人承继。
(四)个人帐户卡的挂失、补发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帐户卡,发作损坏,需更换新卡的,成本费由个人承当。个人帐户卡丢掉的,应及时持有关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组织或指定的单位挂失,医疗保险经办组织应当当即封存该帐户。30日内查找不到的,应自费处理新卡。挂失期间发作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部分由员工个人现金支付。在处理挂失手续之前,个人帐户卡被冒用的,丢失由参保人自傲。
参保人凭卡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组织和药店服务人员应仔细核验,发现假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当即拘留,并告诉社会医疗保险经办组织。定点医疗组织和药店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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