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关于取消暖气、燃气初装费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1 14:20浏览量:2360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处理办法的告诉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政〔2012〕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处理办法》现已市政府研讨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运用和处理,促进城市基础设备建造,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措城市基础设备建造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水、排水、路灯、环卫、园林、消防、公共交通等基础设备建造。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造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交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市财务部分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机关,经市政府同意托付规划部分代征。
第五条 征收(代征)机关担任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回族区、洛龙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门旅行园区、伊滨区辖区规模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吉利区和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担任本辖区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处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政府提出请求,经同意后履行。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规范按规划同意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首要用于建造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备建造。
第七条 属国家、省政府文件规则减免的建造项目,按相关规则履行;其它特殊情况需减免的,由市政府研讨决定。
第八条 本着征收与建造项目批阅程序相结合的准则,建造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处理《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配套费代征服务窗口处理城市配套费的相关交纳手续。
第九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代征)机关要在收费场所明显方位,对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进行公示,承受社会和大众的监督。
第十条 征收(代征)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运用省财务厅一致监制的收费基金专用收据,所征收的资金归入财务预算,实施“出入两条线”处理。征收(代征)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移用。
第十一条 供气、供热、供水等企业凭交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处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请求入网的项目,应告诉其按现行规范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财务、发改和审计部分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运用和处理的监督查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备建造。
第十三条 征收(代征)机关要严厉按规则的收费规模、规范、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进步或下降收费规范、自立收费项目、扩展或缩小收费规模。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及暖气(热力)初装费、燃气初装费中止征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处理办法的告诉》(洛政〔2009〕133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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