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婚假产假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5 22:22浏览量:1541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延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实施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添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添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薪酬、奖金照发。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底层人民政府可予以恰当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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