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代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8 18:50浏览量:2752

河北冀听讼师事务所苏跃龙
银职业金融组织兼业署理稳妥事务,方便了客户需求,增加了事务收入,所以该项事务是其中间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兼业署理稳妥事务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银职业金融组织不能强制典当人或出质人有必要向自己署理的稳妥公司投保或有必要经过自己署理投保
《反不正当竞赛法》第12条规则“运营者出售产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志愿搭售产品或许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反垄断法》第17条规则,“制止具有商场分配位置的运营者从事下列乱用商场分配位置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产品,或许在买卖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买卖条件;……”从事稳妥兼业署理的银职业金融组织运营借款的一起,要求典当人或出质人一起处理担保物的财产稳妥,是否违背《反不正当竞赛法》、《反垄断法》上述规则,如安在运营中防止相关危险,是稳妥兼业署理事务展开中的重要问题。
按担保法规则,典当权、质权及于典当物、质物毁损灭失后的赔偿金、稳妥金的,典当权人、质权人有权对担保物毁损、灭失后的赔偿金、稳妥金优先受偿。要求典当人或出质人为担保物处理稳妥,是债权人合法权利,是借款人发放借款的合理条件之一,也是保护国家金融安全之必要。该行为不以购买者的志愿为条件,不触及商场分配位置问题,更不能理解为搭售产品或附加了不合理条件。
银职业金融组织,只需未强制对方有必要向本身署理的稳妥公司投保,未强制有必要经过自己的署理行为投保,上述行为不违背《反不正当竞赛法》和《反垄断法》。
典当人、出质人按银职业金融组织的要求为担保物处理稳妥,能够挑选稳妥公司或稳妥署理人。银职业金融组织假如使用给客户供给借款的条件,强制典当人或出质人有必要向自己署理的稳妥公司投保或有必要经过自己署理行为投保,归于违背客户毅力以借款和稳妥(或稳妥署理)绑缚出售的方法强迫接受服务,或附加了不合理的买卖条件,明显违背《反不正当竞赛法》第12条的规则。
至于银职业金融组织是否使用商场分配位置从事上述行为,这个问题的要害,是看哪家银职业金融组织在稳妥署理事务已具有商场分配位置,而不是看哪家银职业金融组织在假贷商场上是否占有分配位置。现在,稳妥公司、各种稳妥署理组织数不胜数,没有哪家银行来金融组织的稳妥署理事务已具有或或许到达商场分配位置。即使是在假贷商场,同业竞赛严酷,各商业性银职业金融组织难说具有分配位置。即使因为方针原因导致银职业金融组织在部分或职业构成分配位置,也不必定意味着在稳妥署理商场的分配位置。具有分配位置者未乱用分配位置,也不违背《反垄断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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