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3 17:28浏览量:2292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履行诉讼费用交纳规范问题的告诉浙价费[2007]153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诉讼费用交纳方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规范诉讼收费行为,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力,经省政府赞同,结合我省实践,现就非产业案子、知识产权民事案子、管辖权贰言案子的诉讼费用交纳规范问题告诉如下:一、非产业案子依照下列规范交纳案子受理费: (一)离婚案子每件交纳300元。触及产业切割,产业总额不超越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越20万元的部分,依照0.5%交纳。 (二)损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子,每件交纳400元。触及损害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越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越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依照1%交纳;超越10万元的部分,依照0.5%交纳。(三)其他非产业案子每件交纳80元。二、知识产权民事案子依照下列规范交纳案子受理费:(一)没有争议金额或许价额的,每件交纳900元。(二)有争议金额或许价额的,依照产业案子的规范交纳。三、当事人提出案子管辖权贰言,贰言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四、其他案子诉讼费用交纳规范按《诉讼费用交纳方法》履行。五、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按规则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承受社会监督。六、本告诉自2007年6月1日起履行,2007年4月1日今后受理的案子,按新诉讼费规范交纳诉讼费用。案子在2007年4月1日前受理,继续到2007年4月1日后审结或执结的,依照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补充规则》确认、结算。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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