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7 09:57浏览量:1850
夫妻个人债款的确定
——谭某孙与陈某、任某英、张某伦、秦某伦婚约产业纠纷案
【案由】婚约产业纠纷
【案号】(2010)沙法民初字第1256号
【审判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公民法院【审级程序】榜首审程序
【原告】谭某孙
【被告】陈某、任某英、张某伦、秦某伦
【威望录入】最高公民法院《公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2期
裁判规矩:
在夫妻一方没有清晰赞同一起举债的情况下,另一方外提的无偿确保债款应确定为个人债款。
根本案情:
榜首被告与第二被告系夫妻,第三被告与第四被告系夫妻。2008.年2月3日,榜首被告出具借单向原告告贷,借单载明晰告贷期限,由第三被告供给告贷担保,假如榜首被告未如期归还,第三被告以涉案房子作价归还告贷或直接以还款方法抵扣,到期不还,榜首、第三被告自愿给付违约金。榜首被告在借单人处签字,第三被告在担保人处签字。榜首被告告贷后未按约好期限清偿债款。
争议关键:
四被告是否应当对涉案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裁判理由:
榜首被告系告贷人,第三被告为连带职责确保人。第二被告与榜首被告系夫妻关系,榜首被告的告贷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因而,第二被告依法应对以榜首被告名义所负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第三被告对榜首被告所负债款向原告供给连带职责确保,应当对本案主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夫妻的一起债款应为夫妻因家庭生活所需而发生,确保职责系担保人单独面临债权人承当职责,此种职责与家庭生活没有直接的相关,对家庭利益也无奉献可言,夫妻中的一方就另一方的对外确保职责承当一起职责,并不公平合理。因而,第三被告对外承当确保职责应视为个人债款,不宜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第四被告不该就本案承当连带职责。
适用法律:
《中华公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确保。
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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