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的纠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8 23:25浏览量:7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规则:“劳作者因实行劳作力差遣合同发生劳作争议而申述,以差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触及承受单位的,以差遣单位和承受单位为一起被告。” 
 劳作力差遣合同触及两个法令联系,即劳作力差遣合同联系与劳作合同联系。对内而言,差遣单位与劳作者(本单位员工)有劳作合同联系。对外而言,差遣单位与承受单位有劳作力差遣合同联系。劳作力差遣合同的实行把三方构成的劳作联系和民事法令联系结合在一起。因为这两种法令联系发生的胶葛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令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在审判实践中应留意区别对待。劳作者根据劳作联系申述差遣单位、承受单位的案子为劳作争议案子,差遣单位与承受单位根据劳作力差遣合同申述的案子为一般民商案子。关于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和承受单位之间的劳作争议,应经过劳作裁定前置程序,适用劳作法规则的裁定时效,依照《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规则的程序处理。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而且检查裁定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判决。 
 关于差遣单位与承受单位因劳作力差遣合同胶葛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承受理。然后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实体上适用相关法令法规和司法解说,依法做出判决。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