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是否可以修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2 19:49浏览量:2545
权力解读——修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则了著作权人对自己创造的著作享有修正权,即对著作权人创造的,已宣布或许没有宣布的著作享有修正的权力,著作权人对自己创造的著作的修正权不只表现在对创造著作的立意、观念和文字上的修正,还表现在对已宣布的著作的回收和维护著作完整权诸方面。
修正权产生于创造著作之时,灭失于著作权人逝世之时。著作权人生前未对继承人、受赠人或许第三人托付修正自己的著作,著作权的修正权随著作权人的逝世而消亡。
修正权能够搬运,经著作权人赞同或许托付,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也可享有对著作的修正权,但必须按著作权人的要求进行。
不经著作权人的赞同,报社、杂志社能够对著作进行如下的修正:
1、对其错别字、显着的遗漏作文字修正和弥补;
2、因篇幅的约束可作内容上的删减;
3、对该创造著作的引文进行校对修正。
修正在对著作作上述修正时,不能改动原著作,假如创造者不接受修正的修正、修正应尊重创造人的定见。
创造人对已宣布的著作也能够进行修正,但对其艺术著作的原件现已转让的,应事前征得受让人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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