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6 01:53浏览量:1842

《国务院关于修正〈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决议》现已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决议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作如下修正:将第二条修正为:“整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新年,放假3天(阴历岁除、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阴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阴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阴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单个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正。本决议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的修订,从头发布。
假如对新年放假组织还有不清楚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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