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发放的福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8 04:39浏览量:2724

劳务差遣发放的福利是否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呢?咱们应该怎么来了解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发作劳务差遣时,企业与差遣人员签定劳作合同,差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签定劳务差遣协议,用工单位要求差遣企业依据事务的需求差遣劳务人员,并付出酬劳的一种方法。这一方面降低了用工单位的训练本钱,躲避裁人的危险;另一方面增强了用人的灵活性。因而,遭到用工单位的喜爱,成为商场开展的趋势。
一般情况下,劳务差遣人员的薪酬由用工单位转账给差遣企业,再由差遣企业一致发放给劳务差遣人员。在实践事务中,用工单位还会直接发给劳务差遣人员部分福利,比方加班费、节假日补助等,关于这部分薪酬怎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按“薪酬薪水所得”仍是按“劳务酬劳所得”?成为评论的焦点,有观念以为:劳务差遣时,用工单位应按“薪酬,薪水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理由如下:
薪酬归于“薪酬薪水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八条规则,薪酬、薪水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薪酬、薪水、奖金、年终加薪、劳作分红、补助、补助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差遣人员取得的这部分收入与其在用工单位的作业密不可分,其不在该单位作业,也不可能取得这部分收益。
(2)劳务差遣企业依据《劳务差遣协议》发放给劳务差遣人员按“薪酬、薪水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用工单位未在《劳务差遣协议》中约好的额定付出给劳务差遣人员的酬劳归于同种类型的所得,理应按同个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只不过是用工单位替代劳务差遣企业实行这部分代扣代缴责任罢了。因而,从本质上讲该部分薪酬归于“薪酬薪水所得”。
劳务差遣人员和用工单位存在直接劳作联系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则,薪酬、薪水所得归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劳作酬劳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供给各种劳务取得的酬劳,两者的首要差异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联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联系。要判别是否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联系,需求对《劳务差遣协议》进行定性。一般来说,《劳务差遣协议》对劳务差遣人员的薪酬及其他费用、两边的权力和责任、日常办理、期限、合同的改变、免除、停止、争议的处理等事项都作了约好。该合同其实是劳务差遣企业依据和劳务差遣人员签定劳作合同的基础上,替代劳务差遣人员和用工单位签定的劳作合同。虽是劳务差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之间签定的协议,但依据原先的劳作合同,劳务差遣协议对劳务差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也存在约束力,因而用工单位和劳务差遣人员是直接劳作联系,两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联系。
按“劳务酬劳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有“问题”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则:“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交税责任人,以付出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责任人”。用工单位若以“劳务酬劳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则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越4000元时)或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越4000元时)后的余额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劳务差遣企业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以劳务差遣人员所得减除费用5000元之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就产生了每月同一类型的收入重复减除费用的问题。
按“劳务酬劳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增担负
若定性为“劳务酬劳所得”,用工单位不能以薪酬单的方法列支相关的费用,只能经过合法有用凭据列支。就需求劳务差遣人员去税务机关开具相关的发票,若用工单位每月直接发放相关薪酬,则劳务差遣人员每月需开具发票。一起,劳务差遣人员取得的劳务酬劳还需求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增加了劳务差遣人员的税收担负。
因而,笔者以为劳务差遣,用工单位应按“薪酬薪水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用工单位每月在劳务差遣企业实践发放酬劳的基础上,加上本单位直接发放的金额适用税率,从头核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劳务差遣企业按规则已扣缴个人所得税为本单位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例如,张某是劳务差遣企业专门从事服装加工的员工,某有限公司和该劳务差遣企业签定6个月的合同,要求张某为该公司从事服装加工,合同规则劳务差遣人员的劳务酬劳为4000元(服务办理费用另计)。2013年5月30日用工单位另行发给张某现金——加班费补助500元。用工单位应按如下方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月份张某的薪酬薪水总额为:4000 500=4500(元);
劳务差遣企业代扣代缴张某个人所得税为(“三险一金”不计):0
用工单位代扣代缴张某个人所得税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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