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与劳动仲裁程序的协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8 01:05浏览量:2556
一、工伤确定与劳作裁定的统辖
《工伤保险法令》规则工伤确定须向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闽劳社文[2005]253号文件规则,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确定。该两者别离规则了工伤确定的等级统辖和地域统辖准则。《福建省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第五条又规则: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并实施省级调剂金准则。因而,工伤确定一般向生产经营地的市级工伤确定部分请求。而根据《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十八条,劳作联系争议的裁定,由员工当事人薪酬地点地县级裁定委员会处理。这样,同一工伤确定案子,假如对劳作联系请求裁定,则工伤确定与劳作裁定不管在等级仍是地域统辖上都或许存在抵触,两者往往由不同的部分作出。为了便利相对人,能够规则由工伤确定部分地点劳作社会保证部分的裁定组织,或地点辖区的县级裁定组织进行裁定;在相对人不请求裁定时,可由工伤确定部分向地点劳作社会保证部分的裁定组织托付出具定见书。
经过上述剖析,笔者以为,工伤确定部分对劳作联系可进行方式检查,但不能以为请求材料无法证明劳作联系的存在而不予受理。工伤确定部分能够对劳作联系的存否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行政行为的现实确定中予以表现。相对人不服的,能够以现实确定不清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确定程序中,劳作联系争议现已裁定判决的,工伤确定应以判决为根底;工伤确定中当事人未请求裁定的,应奉告当事人有权请求裁定,被受理后工伤确定间断,待判决作出后康复确定程序;假如在工伤确定中,当事人经奉告后不请求裁定的,可托付裁定组织出具定见,之后当事人不得就劳作联系的存否再请求裁定,也不得对该裁定组织的定见提起民事诉讼。相对人不请求裁定的,不影响工伤确定程序的进行,劳作联系裁定并非工伤确定的前置程序。
相对人能够向工伤确定组织地点的劳作社会保证部分裁定组织,或地点辖区的县级裁定组织,请求对劳作联系进行裁定。
二、两种程序的效能优先
作为民事纠纷的救助途径,裁定当然应具有更高的效能,但又不能一概否定工伤确定部分对劳作联系现实的确定。假如工伤确定之前现已劳作裁定,或在工伤确定程序中请求劳作裁定,裁定委员会作出劳作联系的裁定判决应作为工伤确定的根据。但假如在工伤确定作出后,相对人对其间的劳作联系现实确定不服,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请求劳作裁定,裁定判决刚好又作相反确定的,该判决是否影响工伤确定决议的效能?
笔者以为,应当供认劳作裁定判决的权威性。但在工伤行政确定行为收效后再请求对劳作联系裁定的,不利于行政安稳及功率。这触及行政功率与民事权力维护的权衡,为了更好地平衡,在工伤确定程序中应留意释明,奉告相对人可对劳作联系请求裁定,寻求是否请求,若抛弃请求或确定程序完毕前仍未请求的,能够为相对人抛弃请求裁定权力,可由工伤确定部分进行现实确定或由工伤确定部分托付劳作裁定组织出具定见书。对该工伤确定中的现实确定,相对人不得再请求劳作裁定,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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