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作出的口头承诺对保险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0 10:28浏览量:1876
稳妥代理人对投保人作出的“投保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后,只需契合法令规则的丢失,稳妥公司全赔”的许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稳妥事端发作后,投保人有权要求稳妥人按口头许诺承当补偿职责。
案情
2004年1月15日,原告周国用为自己的豫F05818号桑塔纳轿车在被告天安稳妥河南分公司投保了轿车磕碰险、第三者人身损伤职责险等险种。其时,被告中世瑞稳妥代理鹤壁分公司作为稳妥公司的代理人,向周国用作出许诺:投保车辆发作稳妥事端后发作的丢失,只需契合法令规则的,稳妥公司全赔。周国用遂向中世瑞稳妥代理鹤壁分公司交纳稳妥费5659元,天安稳妥河南分公司向周国用签发了稳妥卡,载明第三者人身损伤职责险和第三者财产丢失职责险的稳妥职责限额均为50万元。2004年1月26日,稳妥车辆与王保亮、王晨苗发作交通事端,形成车辆本身的修理丢失为4469元。王保亮、王晨苗向周国用提起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诉讼。诉讼期间,中世瑞稳妥代理鹤壁分公司仍表明:只需契合法令规则的,有收据的,稳妥公司全赔。此案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定,周国用共补偿王保亮、王晨苗各项丢失104592.22元,承当诉讼费用3602元。由于天安稳妥河南分公司拒不按全额向周国用理赔,周国用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全额补偿上述各项丢失。
裁判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在原告周国用向被告中世瑞稳妥代理鹤壁分公司宣布投保要约,中世瑞稳妥代理鹤壁分公司作出“投保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后,只需契合法令规则的丢失,稳妥公司全赔”的许诺时,本案稳妥合同建立并收效。原告向被告交纳了稳妥费用,被告向原告签发了稳妥卡,且两边之间的约好不违背法令的禁止性规则,应当遭到法令的维护。被告天安稳妥河南分公司提出的“原告已收到稳妥单和稳妥条款,应严厉按照合同约好承当职责”的抗辩定见,因无相关依据支撑,不予采信。中世瑞稳妥代理鹤壁分公司依据天安稳妥河南分公司的授权代理稳妥业务发作的职责,应由天安稳妥河南分公司承当。按照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稳妥法第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则,判定由被告天安稳妥河南分公司全额补偿原告周国用各项丢失112663.22元。
一审判定后,天安稳妥河南分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口头许诺”对稳妥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由于稳妥合同是诺成的非要式合同,并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被告中世瑞稳妥代理鹤壁分公司派员到原告周国用途推销稳妥,周国用提出为自己的轿车投保轿车磕碰险、第三者人身损伤职责险等险种,中世瑞稳妥代理鹤壁分公司则许诺:“投保车辆发作稳妥事端后产后的丢失,只需契合法令规则的,稳妥公司全赔。”两边就此达到共同,稳妥合同建立。待周国用交付了稳妥费,天安稳妥河南分公司向其签发稳妥卡时,天安稳妥河南分公司即应依约承当稳妥职责。
“口头许诺”与两边其签定的书面稳妥合同发作冲突时,一般应以书面合同为准。稳妥推销员尽管言过其实,但假如投保人在被清晰奉告的情况下,仍签收了与口头许诺不符的稳妥单及其他稳妥凭据,则可视为两边对口头许诺的改变,法院裁判时应以书面合同为准。本案中被告天安稳妥河南分公司为支撑其有权不予全额补偿的抗辩主题,提交了载有职责革除,补偿方法及计算方法等相关条款的投保单、稳妥单和稳妥条款,可是经判定,投保单上星期国用的签名并非自己的签名,被告又未能提交向周国用送达相关稳妥凭据的送达回执等依据,且周国用也不予认可,因而,稳妥条款中有关职责革除、补偿方法及计算方法等相关条款不具有法令效力。此种情况下,应结合两边的口头约好及稳妥卡上的相关条款,判定稳妥人全额补偿投保人的丢失。(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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