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错致新生儿死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3 14:00浏览量:2551

因为医院的差错,婴儿出世后只是存活 46 分钟就逝世了,那么婴儿爸爸妈妈能取得逝世补偿吗?1月11日,记者从山东省兖州市法院得悉,该院刚刚审结了这起稀有案子。法院以为存活 46 分钟的婴儿相同具有民事权利,判定医院补偿婴儿爸爸妈妈逝世补偿金等各项丢失22万多元。
2008年4月16日, 29岁的兖州孕妈妈苏丽丽住进了本市某医院。医师对苏丽丽作了产前检查,成果显现一切正常。当天 22 时许,苏丽丽临产预兆显着,家族当即寻觅医师,但其时没有医师值勤,直到 17日1 时,医师才将苏丽丽推入手术室手术,中心耽误了整整3 个小时。 2 时 40 分苏丽丽产下一男婴。该男婴经抢救无效,于3时26 分逝世,只是存活46分钟。
苏丽丽以为,医院没有及时给自己做手术,耽误了名贵的时刻,导致婴儿的逝世。为此,苏丽丽一家向兖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兖州市某医院补偿逝世补偿金、丧葬费、精力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 34 万元。被告医院恳求进行医疗事故判定。威望判定陈述剖析定见以为:“本病例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当首要职责。”
在查明现实后,法院以为新生儿的逝世与被告医院的过错行为有必定的因果联系,医院应承当本案70% 的补偿职责。经调停,被告医院对原告恳求的丧葬费、精力抚慰金、交通费和邮寄费赞同进行补偿,但对原告提出的逝世补偿金,则不赞同付出。医院方答辩论,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的有关规定,患者逝世的不存在逝世补偿金。胎儿出世后又当即逝世,医院应不应当承当逝世补偿金呢?这成为案子争议的焦点。
法官以为,本案中婴儿出世后不是死胎,存活了46 分钟,作为生命体,该婴儿现已具有法令赋予的民事权利。法院开庭审理后,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定。
点 评
兖州市法院副院长张文胜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开始于出世,终止于逝世。因而,婴儿也具有民事权利。本案中,原告苏丽丽因待产住进医院,与被告医院形成了法令上的医患联系 。所谓逝世补偿金,是对别人的生命形成损害之后所应承当的补偿职责。逝世补偿金并不是对死者自己的补偿,而是对死者亲属的补偿。因而,婴儿的法定继承人即其爸爸妈妈有权恳求逝世补偿金。
本案提示人们,一旦呈现医疗胶葛,如两边不能自行洽谈处理,应当赶快提起诉讼,经过法令途径处理胶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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