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的特别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6 18:28浏览量:25
劳务差遣合同特别规则
劳作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差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则建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差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施行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职责。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则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差遣劳作者的用工单位以及差遣期限、作业岗位等状况。
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按月付出劳作酬劳;被差遣劳作者在无作业期间,劳务差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薪酬规范,向其按月付出酬劳。
第五十九条劳务差遣单位差遣劳作者应当与承受以劳务差遣方法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缔结劳务差遣协议。劳务差遣协议应当约好差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差遣期限、劳作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付出方法以及违背协议的职责。
用工单位应当依据作业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差遣单位确认差遣期限,不得将接连用工期限切割缔结数个短期劳务差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差遣单位应当将劳务差遣协议的内容奉告被差遣劳作者。
劳务差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差遣协议付出给被差遣劳作者的劳作酬劳。
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差遣劳作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差遣单位跨地区差遣劳作者的,被差遣劳作者享有的劳作酬劳和劳作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范施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施行下列职责:
(一)施行国家劳作规范,供给相应的劳作条件和劳作保护;
(二)奉告被差遣劳作者的作业要求和劳作酬劳;
(三)付出加班费、绩效奖金,供给与作业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差遣劳作者进行作业岗位所必需的训练;
(五)接连用工的,施行正常的薪酬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差遣劳作者再差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差遣劳作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作者同工同酬的权力。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作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许附近岗位劳作者的劳作酬劳确认。
第六十四条被差遣劳作者有权在劳务差遣单位或许用工单位依法参与或许安排工会,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差遣劳作者能够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则与劳务差遣单位免除劳作合同。
被差遣劳作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景象的,用工单位能够将劳作者退回劳务差遣单位,劳务差遣单位按照本法有关规则,能够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差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许代替性的作业岗位上施行。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建立劳务差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许所属单位差遣劳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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