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冀与陈松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9 20:13浏览量:82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海民初字第15900号
原告刘冀,男,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世,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新康园小区11楼903号。托付代理人南珏,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刘勇,男,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世,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4G。被告陈松,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世,江苏恒宝股份有限公司技能司理,住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小区12楼2门502号。托付代理人刘顺义,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冀诉被告陈松技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冀的托付代理人南珏、刘勇,被告陈松及其托付代理人刘顺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刘冀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1日签定了《产品开发及其知识产权转让协议》,约好被告为原告开发粤通卡双界面智能卡操作系统。为加速开发进度,两边约好在2007年2月15日前,被告供给的软掩膜产品经过广东联合电子公司的用户测验。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经过软掩膜产品的用户测验。原告以为,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原告签署协议时的合同意图无法完结,故提起诉讼,恳求判令:1、免除原告与被告签定的《产品开发及其知识产权转让协议》;2、被告返还合同款1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被告陈松辩称:原告的恳求内容与现实不符,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两边约好原告给我供给技能支撑,协议约好我在2007年2月15日前完结测验,但合同签定后原告在2007年2月中旬才将开发工具供给给我,因为原告供给开发工具延期,我方在合同约好的时间内不能进行开发作业。我方曾以电子邮件的方法与原告进行交流,对软件开发作业进行交流,现正在进行涉案技能的测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恳求。原告还应该向我方交给8万元的测验费用。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日,刘冀(甲方)与陈松(乙方)就开发粤通卡双界面智能卡操作系统以及该产品的知识产权签定《产品开发及其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包含:1、技能要求:本产品是一种双界面智能卡操作系统,契合广东联合电子粤通卡技能要求,可以在广东联合电子粤通卡项目中正常运用,详细的技能细节参照联合电子公司相关的技能资料。2、产品开发渠道:英飞凌CL80PE芯片,甲方担任供给相关的开发工具和芯片技能手册;芯片技能手册由英飞凌公司正式授权给北京友联贝斯科技有限公司运用,友联贝斯公司正式授权给本协议的甲方运用,甲乙两边应该一起恪守有关的技能资料保密协议,走漏方将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3、有关本产品的开发以及知识产权一切权的转让,甲方一共向乙方付出人民币25万元整,分三次付出:本协议签署之日,付出12万元;产品软掩膜经过联合电子功用测验,付出8万元整;产品硬掩膜经过联合电子功用测验,付出5万元整。4、鉴于本产品是软件产品,乙方确保自己是彻底自主开发的产品,确保其自己是向甲方供给本产品的合法者,确保甲方可以合法运用该产品和具有该产品的知识产权而无任何第三方的指控。假如第三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则乙方应与第三方处理此控诉并担任法令和经济责任。在产品开发完结今后,产品的一切权以及知识产权归甲方一切,乙方在向甲方供给源代码后,应该毁掉自己的源代码。乙方许诺:不参加任何其他与粤通卡智能卡操作系统有关的开发作业,不然视为侵略甲方关于本产品的知识产权。5、两边责任:乙方将加速开发进度,尽量确保2007年2月15日曾经,软掩膜产品经过用户测验。假如硬掩膜产品一次不能经过用户测验,乙方应当对产品进行修正,直至硬掩膜产品经过用户测验,假如硬掩膜产品2次不能经过用户检测,乙方应该交还甲方已付出的总额货款的70%。甲方应该为乙方的开发作业供给及时的支撑,甲方一起担任乙方一切差旅费用。两边确保不向任何第三方透漏本协议的内容。6、本协议一式两份,两边各执一份。同日,陈松收到第一笔付款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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