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上诉期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9 16:30浏览量:674
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之一,假如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是能够请求行政复议的,也能够考虑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结果是能够上诉的,那么,行政诉讼二审上诉期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的,有权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决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定或许裁决发作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以为有过错不服的,能够请求再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以为确有过错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但判定、裁决不中止履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请求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许驳回申述确有过错的;
(二)有新的依据,足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
(三)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的首要依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许系假造的;
(四)原判定、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过错的;
(五)违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许影响公平审判的;
(六)原判定、裁决遗失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定、裁决的法律文书被吊销或许改变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其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收效的判定、裁决而提起的上诉案子进行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对第二审行政案子作出的判定、裁决是终审的判定、裁决,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第二审程序不是每个行政案子的必经程序。第一审行政案子的当事人以为其裁判正确,或许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便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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