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及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31 12:50浏览量:2908

当事人: 法官:杨宜 文号:(2008)芙民初字第2762号
原告戴某某,女,1975年8月13日出世,汉族,无固定工作,住长沙市芙蓉区高岭小区8栋401房。
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9月8日出世,汉族,无固定工作,住长沙市芙蓉区高岭小区8栋401房。
原告戴某某因与被告杨某某发作离婚后产业纠纷,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述。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宜独任审判,于2008年11月10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戴某某诉称:我于2008年9月19日与杨某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好:我享有房子寓居权至2008年春节之前。一起杨某某付出我2 500元作为补偿,但对夫妻共同产业电器数十件和日常日子用品未作清晰约好。现杨某某经常用粗鲁和要挟的语言对我,我被逼在外租房日子,家中电器更是禁绝我运用。恳求法院判定:依法切割夫妻共同产业电器及日子用品;杨某某付出我2 500元和房租1 800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1、我未给付戴某某补偿款2 500元的原因是因为戴某某收取了家中全部房子租户的水电费据为己有;2、我与戴某某离婚时两边已就全部产业进行洽谈,两边现已洽谈电器归我全部,我补偿戴某某2 500元,一起7楼房子的两年房租归戴某某。恳求法院按照两边离婚协议的约好判定。
经审理查明:戴某某与杨某某于1998年10月22日挂号成婚。2008年9月19日两人在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经协议挂号离婚。两边的《离婚协议书》约好:1、关于子女抚育问题;2、关于产业及债款问题:对两人共同产业房子进行了切割;3、其他:四楼住房内全部家具归杨鹤帆全部,杨某某自愿给戴某某贰仟伍百元做为日后开支所用。一起对两边的债款进行了约好。两边未对其它共同产业进行切割。
另查明:戴某某与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有共同产业:美的大3P柜机空调一台,格力分体空调二台,创维彩色电视机、DVD影叠机、音响、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扬子冰箱、热水器、嵌入式消毒柜、格兰仕微波炉、饮水机各一台,电饭煲一个、液化器灶及液化气罐两个,床上用品四套(包含棉被六床)。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对上述产业未进行切割。
以上现实,有戴某某、杨某某的陈说,《离婚协议书》等依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认为: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时签定的《离婚协议书》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两人均应实行。一起依据法令规则两人在挂号离婚时髦未进行切割的夫妻共同产业依法应予以切割。关于杨某某的辩称定见:1、两人房子租户水电费的收取与《离婚协议书》没有相关,杨某某不能以戴某某收取了水电费作为不实行协议的抗辩理由;2、杨某某没有提交依据证明两人协议离婚时已对戴某某建议的电器和日常用品进行了切割,其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故戴某某要求杨某某付出协议中约好的2 500元补偿款和切割电器和日常用品的恳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撑。戴某某在外租房寓居是其个人行为,其要求杨某某付出房租费用1 800元的恳求,因两边没有约好也没有法令依据,本院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八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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