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2 19:04浏览量:2597

[案情]
周某于2004年2月2日向某稳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稳妥,某稳妥公司赞同承保,由该稳妥公司工作人员代原告周某填写了《投保单》,并代周某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名/签章”一栏签了周某的名字,于同日向周某出具了机动车辆稳妥单及批单一份,载明投稳妥种为: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职责险、车上人员职责险、车上货品职责险。被告某稳妥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稳妥条款》的附加险车上货品职责险条款中规则了职责革除的景象,其间包含:“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构成的丢失”。稳妥期限自2004年2月2日零时起至2005年2月1日二十四时止。
2004年6月18日,稳妥车辆运送货品时发作路途交通事端,交警部门确定交通事端构成的原由于:稳妥车辆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依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依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途应当在确保安全、疏通的准则下通行。”和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货应当契合核定的载货量,禁止超载;……”
事发后,周某向稳妥公司索赔,稳妥公司在办理理赔手续时发现事端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稳妥单上载明的稳妥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不一致,遂拒赔。两边发作胶葛,周某即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稳妥公司补偿车辆丢失稳妥赔款、第三者职责稳妥赔款、车上货品丢失稳妥赔款等合计8万余元。
[阐明]
本案案情极为杂乱,触及法令关系很多,原、被告两边观念互不相让,先后历经一审和二审,耗时近一年。本文限于篇幅,仅就其间触及的稳妥公司的“清晰阐明”职责,作一简略的讨论。
[争议]
本案中,原、被告两边就稳妥公司是否履行了清晰阐明职责发作争议,原因是被告稳妥公司是否应当补偿原告周某“车上货品丢失”稳妥赔款。
原告周某以为,被告虽然在车上货品丢失稳妥条款中规则了“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构成的丢失”归于职责革除的景象,但未向原告清晰阐明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令结果,所以对原告不发生法令效力。
被告稳妥公司以为,其已向原告供给了稳妥条款,并以黑体字的方式提示原告留意被告职责革除的景象,并且在稳妥单的“重要提示”一栏现已提示原告具体阅览职责革除条款,所以被告已履行了清晰阐明职责。
一审法院以为,稳妥合同中有关免责条款,被告已用黑体字表明,向原告提示和清晰阐明,原告收到稳妥单和稳妥条款后,对免责条款应当知悉,所以原告建议免责条款不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