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种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4 22:01浏览量:2993
①履行遗言信任是信任组织在受托之后,根据遗言或有关的法院判决,在遗言人逝世后,代遗言人处理债款债款的收取和清偿,遗言物品交给以及遗产的处理和切割等有关遗言的履行事宜。履行遗言信任大多是因为遗言人工业较多,遗产的切割处理联系比较杂乱,且短少牢靠履行人等原因此建立的。
②办理遗产信任是信任组织受遗言人或法院托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办理遗产的信任事务。这种事务又分为“承继不决”和“承继已定”两种状况。
英美国家一般把遗言信任分为遗言履行信任和遗产办理信任。
(1)遗言履行信任是为了完结遗言人的毅力而进行的信任事务,其主要内容有整理遗产、收取债款、清偿债款、税款及其他付出、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切割等。遗言履行信任是短期性的,一般遗言履行的建立有逝世者立的遗言为根据,承继人均已存在,因此不易发作限制。除了巨大和杂乱的工业之外,整理作业在两三年即可完结。
(2)遗产办理信任是主要以遗产办理为意图而进行的信任事务。遗产办理信任的内容与遗言履行信任的内容虽有穿插,但侧重在办理遗产方面。遗产办理人可由法院指使,也可由遗言人和其亲属会议指使。一般,建立遗产办理信任的原因有:(1)因无遗言,对工业的办理、整理、处理就困难,所花时刻也长,故在此前需要信任组织代为办理;(2)虽有遗言,但承继人存在与否尚不清楚,也需在清晰承继人之前署理遗产;(3)虽有遗言和清晰的承继人,但承继人尚不能自理遗产时,也可托付信任组织代管遗产。
日本一般将遗言信任分为遗言信任和履行遗言两种。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在履行遗言时对归于承继工业的债款也可作为履行人办理和处理的目标,因此履行遗言责任的规模较遗言信任的受托人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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