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怎么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7 01:57浏览量:920
商标是商家为了差异自己产品服务所树立的标志,其能够为顾客树立与产品、服务一一对应的联络,这种联络对提高品牌知名度、树立商家商誉有极其重要的效果。针对商场上经常呈现侵略商标权的行为,为了保证商标权人的利益,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则了商标侵权的补偿。本文对触及商标侵权补偿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商标侵权导致的丢失
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商标法中首要表现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的;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2.假造、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的;3.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替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商场的;4.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其他危害的。这四种侵权行为都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略。其最直接的结果是导致商标权人经济利益的丢失,这种丢失是由于商标侵权人出产的产品、供给的服务流入商场使商标权人产品出售削减构成的。这些直接的经济丢失是商标权人能够直接了解到的,但商标侵权构成的隐性丢失影响更大、时刻更长。
商标是指示特定产品的标志,一起商标也是商标权人商誉的表现和树立顾客与产品联络的桥梁。在商标运用的过程中,商标权人经过广告宣传、产品营销、提高产质量量等方法逐步树立起商标商誉,这种诺言的树立需求很多资金的投入和长时间的运营,可是损坏却很简略,当商标权人的商标遭到仿冒,其辛苦树立的商誉或许毁于一旦,前期投入很多广告费用和产品研制经费都将付诸东流,因而商标商誉的丢失是极难补偿的。商标树立的开始意图是为了使顾客能够看到一个商标时就能立刻想起商标对应的产品、服务,以及这些产品服务的质量,这一般被称为商标与消费之间的联络。这种联络需求商标权人长时间的培养才干构成,可是一旦商标遭到仿冒,这种顾客的联络将被淡化,这或许使得顾客对产品、服务发作差错的知道乃至是发作讨厌心思。要康复顾客对商标的决心和了解就不只仅是阻止侵权行为那么简略,还需求再次培养商场。
由此能够看出,商标的侵权构成的结果除了直接危害商标权人出售利益外,对商标商誉、商标与顾客之间联络的危害也是一起存在的,乃至危害程度更大。
二、商标危害补偿的意图
在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2006年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曹建明明确提出“要进一步遵循全面补偿准则”。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应严厉依照法令、法规和司法解说的规则,让权利人的丢失得以全面补偿,合理的维权本钱得到彻底补偿。悉数补偿准则应当包含补偿受害人的直接丢失和直接丢失。
可见,法院系统以为商标危害补偿的意图是为了补偿商标权人的丢失,这种丢失的补偿以实践财产丢失为主,也应当包含商标权人的直接丢失。从上文中说到的商标侵权构成的丢失来看,商标权人因侵权导致出售额下降便是实践丢失,但商标权人丢失并不只仅指下降的出售额,前期商标商誉、树立商标与顾客联络也是其所付出的对价。假如依照全面补偿准则,该部分也应当归于补偿规模,得到相应的补偿。
上述所说到的商标侵权人侵略商标商誉、淡化商标与顾客联络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方便完成的,首要是由于依据罗列的困难和构成丢失的巨细无法确认,可是依据全面补偿准则,这部分丢失也应当得到补偿。商标法作为维护商标权人利益的重要兵器,应当对商标权人所遭到的丢失进行全面补偿,即使是隐性利益也不能破例,这有利于商标权人一切丢失得以补偿,一起也有利于阻止商标侵权的发作。
三、商标侵权危害补偿标准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则,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补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或许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到的丢失,包含被侵权人为阻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许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丢失难以确认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补偿。该规则对商标侵权补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践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详细的无外侵权取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遭到的丢失又是哪些,详细数额怎么确认。这些问题无法处理对商标侵权的补偿便是一句废话,在此笔者欲从侵权取得利益、侵权丢失利益和法定利益动身予以论说。
(一)侵权获利核算问题
对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核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十四条规则:“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侵权所取得的利益,能够依据侵权产品的出售量与该产品单位赢利核算;该产品单位赢利无法查明的,依照注册商标产品的单位赢利核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法律中若干问题的定见》中也规则:“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赢利一般是指出售收入减去本钱及应交纳的税金。出售收入的核算只触及侵权人的实践收入,即已销出产品部分的收入不包含库存产品。”
以上两种核算方法尽管不同,但其基准都是侵权取得赢利。可是在商业运转中,企业取得的赢利能够分为主运营务赢利、赢利总额和净赢利三种。主运营赢利是指出售取得的一切收入,扣除本钱后的部分;赢利总额是指税前收入,所得税应当退库作为出售补偿额的一部分,其他支出应予扣除,产品出售税则不退税;净赢利是指赢利不只应当扣除本钱,还应当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取得的纯赢利作为补偿额。在侵权取得赢利的补偿问题上,挑选主运营赢利作为侵权补偿的金额是较为合理的,既无需交纳非因自己运营发作的所得税以维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有利于阻吓侵权行为。
可是,关于商标侵权中有的商标侵权的目标仅仅商标权人产品中的一项或几项产品,而非一切产品的状况,就应当采纳不同的核算方法。在实践中比较有用的核算公式是:侵权获利=侵权期间总出售额×侵权产品配比率×赢利率。其间,侵权产品配比率是指侵权产品在一切产品中所占的份额,而依据以上对侵权取得赢利的论说,侵权期间总出售额与侵权产品配比率的积便是上文中的主运营赢利。
由此能够得出,假如商标侵权人的产品悉数侵略商标权人商标权的,侵权赢利即指主运营赢利;假如商标侵权人的产品部分侵略商标权人商标权的,侵权赢利是指主运营赢利与侵权产品配比率。
(二)侵权丢失核算问题
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补偿数额,商标法第五十六条除了规则侵权获利核算方法外,还规则了侵权丢失核算方法。《解说》将其细化为依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构成产品出售削减量或许侵权产品出售量与该注册产品的单位赢利乘积核算。这种核算方法对补偿被侵权人的利益有更为合理的效果,但在操作中的难度极大。由于产品的出售额不是彻底固定的数值,而是处于不断改变中,且假如出售额削减也不一定仅仅由于侵权发作,因而哪一部分出售额归于侵权人差错导致的削减不宜确认,实践中也很少选用该种做法。
(三)法定补偿
无论是侵权获利核算方法仍是侵权丢失核算方法,在运用中都必须有完好的依据予以证明。而实践中侵权人往往不肯提交相关依据,被侵权方又难以供给完好依据构成完好依据锁链予以证明,因而,法定补偿仅仅法令规则的最低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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