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6 23:42浏览量:568

乡村土地承揽合同的特征
1、乡村土地承揽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乡村土地承揽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包含村内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委员会、乡(镇)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等。非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乡村土地承揽合同的发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以下简称《乡村土地承揽法》)第12条的规则,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所有,由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委员会发包;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的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给农人团体运用的乡村土地,由运用该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乡民委员会或许乡民小组发包。
乡村土地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一般是乡村团体的成员,其间包含本村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包含其他村团体的成员,或许是本村与他村团体的成员的联合。在有些情况下,承揽人也能够对错乡村团体的成员。
从承揽人的组成看,包含个人家庭承揽、合伙承揽、团体承揽等。家庭承揽的承揽方应是本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宜家庭承揽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可通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并应当签定承揽合同。可是,以投标、拍卖、揭露洽谈承揽乡村土地,本团体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揽权。
2、乡村土地承揽合同客体的特别性
乡村土地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团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团体运用的乡村土地的运用权。《乡村土地承揽法》第2条规则的农人团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乡村团体运用的犁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乡村土地运用权的载体。
3、乡村土地承揽合同的期限具有长时间性
土地是一种能够永续运用的出产资料。经营者只要具有长时间安稳而有保证的土地运用权,才有添加投入、用心维护、改进地力的积极性,然后进步土地出产力。因为乡村土地承揽合同的客体为乡村土地,而乡村土地的出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乃至几十年,《乡村土地承揽法》第20条规则:“犁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揽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揽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别林木的林地承揽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延长。”
4、承揽人依法获得的承揽经营权受法律维护
承揽人对承揽的产业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必定范围内的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则:“公民、团体依法对团体所有的或许国家所有由团体运用的土地的承揽经营权,受法律维护”。第81条第3款规则:“公民、团体依法对团体所有的或许国家所有由团体运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沙滩、水面的承揽经营权,受法律维护。”《乡村土地承揽法》第4条规则:“国家依法维护乡村土地承揽联系的长时间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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