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政策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6 10:20浏览量:2095

200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第483号令,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令的出台是当地税变革的最新进展,有利于一致税制、公正税负、拓展税基,贯彻执行国家微观经济方针,添加当地财政收入
1988年发布施行的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是依据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开展水平、土地利用情况及相关方针拟定的。近年来,跟着土地有偿运用准则的施行、经济的开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添加,原乡镇土地运用税的一些规则已显着滞后于经济形势开展变化的要求。一是税额规范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最高只要10元,最低仅为0.2元,这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是极不相适应的;二是对外商出资企业不纳税,税负有失公正。近几年,为了按捺出资过热,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中心采取了一系列微观调控办法,特别加强了土地的办理,但一些区域和职业固定资产出资增加过快、乱占乱用土地的现象依然严峻。据有关报导,现在已出让的土地有2/3仍处于搁置情况。而乡镇土地运用税作为我国现在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仅有税种,长期以来税负偏低,2005年全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收入为137亿元,2006年177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缺乏0.5百分点,难以发挥其经济调节作用。并且,乡镇土地运用税税额偏低,也影响了当地政府依据经济开展情况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税额的积极性。此外,外资企业运用土地不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形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本钱的差异,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一起协调开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正竞争的准则。因而,需要对原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为执行国家微观调控方针和完善乡镇土地运用税税制, 2006年8月1日,《中共中心 国务院转发<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主张>的告诉》(中发[2006]14号)清晰提出了“进步乡镇土地运用税单位税额,严格控制减免税规模”的要求。8月31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告诉》(国发[2006]31号)又进一步清晰指出:进步乡镇土地运用税征收规范,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法制办要抓住制定具体办法。依据中心和国务院上述文件要求,有关部门对调整乡镇土地运用税税额问题进行了调研和证明,提出了调整计划,并主张在调整税额的一起,把外商出资企业归入乡镇土地运用税的纳税规模。国务院采用了这一主张。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在2006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的决议》,进步了乡镇土地运用税的税额起伏,清晰对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并相应修订了《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从头进行了发布。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修正的具体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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